合同法解除合同條款的規定是什么?
《民法典》解除合同條款的規定是: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有法律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且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一、《民法典》解除合同條款的規定是什么?
根據《民法典》有關規定,第五百六十二條 【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二、解除合同的條件
1、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現象。它作為合同解除的條件,因合同的性質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
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上不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屆滿后履行,也不至于使合同目的落空。在這種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債權人立即解除合同,而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他規定一個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上特別重要,債務人不于此期內履行,就達不到合同目的。在這種情況下,債務人未在履行期限內履行的,債權人可以不經催告而徑直解除合同。
2、拒絕履行,又稱毀約。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卻不法地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拒絕履行一般表現為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其債務,有時也以其行為表示不履行債務的意思,如債務人將應交付的特定的買賣物又轉賣他人。它作為合同解除的條件,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為違法,三是有履行能力。
3、不完全履行。是指債務人雖然以適當履行的意思進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不完全履行可分為量的不完全履行和質的不完全履行。債務人以適當履行的意思提供標的物,而標的物的數量有所短缺的,屬于量的不完全履行。它可以由債務人補充履行,使之符合合同目的,但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債務人不進行補充履行,或者補充履行也不能達到合同目的,債權人就有權解除合同。
債務人以適當履行的意思提供標的物,但標的物在品種、規格、型號等質量方面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或者標的物有隱蔽缺陷;或者提供的勞務達不到合同規定的水平等,都屬于質的不完全履行。在此場合,應多給債務人一定的寬限期,使之消除缺陷或另行給付。如果在此期限內未能消除缺陷或另行給付,解除權產生,債權人可解除合同。
4、債務人的過錯。自始不能履行為合同的無效原因,嗣后不能履行是合同解除的條件。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為合同解除的條件,債務人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亦應如此。
我國的民事合同的簽訂是我國常見的訂立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此時如果是出現了相關的合同糾紛的情形的時候,要注意合同的糾紛的解決方式等規定。
合同解除之單方解除權條款
當事人可行使合同解除權,約定之解除條件實現后,得行使此項權力。
同時,概括性的約定亦可附加行使條件,例如解除權之產生背景、行使環境及其效果等等。
然而,盡管符合約定解除權的情形已然發生,但并不立即觸發合同解除之效應,仍需經由解除權人在限定時間內向對方表達解除合同的意愿。
通常而言,解除合同既可在非訴領域內提出,亦可在訴訟過程中主張。
若存在特殊的解除權行使方式約定,則需遵循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解除合同;
當事人亦可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得以行使該權力。
解除合同的相關法律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解除合同的相關法律條款如下:
一、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法律條款如下: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四、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法律或合同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如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故合同可由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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