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之構成。
締約過失責任須滿足以下四項要件:
1. 締約一方須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
在締約過程中,各方應對已建立的信任關系負責,遵循誠信原則,履行相應的義務,如支援、關心、通報、誠實守信等。
如違反上述義務并破壞了締約狀態,便構成締約過失,需承擔責任。
2. 該行為須導致對方信賴利益受損。
無損失則無需賠償,此處的信賴利益損失是指因信賴合同能有效成立,但最終未能成立或無效而遭受的利益損失。
此種信賴利益須源于合理的信賴,即在締約階段,一方的行為已令另一方確信合同可成立或生效。
若無法從客觀事實中產生信賴,即便已付出高昂代價,亦不能視為信賴利益損失。
3. 違反義務一方在主觀上須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無論何種過錯,只要在締約階段違反附隨義務,且對合同未成立、無效或被撤銷負有過錯,即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此外,責任大小與過錯形式無關,因其責任基礎在于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關注行為后果,而非行為本身。
4. 違反義務行為與對方損失間須存在因果關系。
即相對方的信賴利益損失系由行為人的締約過失行為引發,而非其他因素。
若兩者間無因果聯系,則不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此乃該責任制度之基本要求。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締約過失責任四種情形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反先合同義務導致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需承擔的法律責任。以下為四種常見的締約過失責任情形:
1. 合同條款不明確或存在缺陷:當合同中的條款表述模糊不清或存在漏洞,導致雙方對合同內容產生理解上的分歧,進而引發爭議時,如果因此造成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義務,遭受損失的一方有權要求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 違反約定的交付時間:若一方未能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交付貨物或完成工作,導致另一方無法按時使用或調整自己的計劃,從而遭受經濟損失,未按期履行的一方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3. 違反保密條款:合同中可能包含保密條款,要求雙方對合同內容或商業機密予以保密。若一方泄露了保密信息,導致另一方遭受損失,泄露方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4. 未達到約定的質量標準:合同中通常會約定產品或服務的質量標準。如果一方未能按照約定的質量標準交付產品或服務,導致另一方無法正常使用或未能達到預期效果,未按標準交付的一方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綜上所述,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因違反先合同義務導致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需承擔的法律責任。在實際操作中,應仔細審查合同條款,以避免發生爭議。
合同締約過失責任定義是什么
締約過失責任,指的是合同訂立階段,一方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導致另一方損失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其歸責原則基于過錯責任,要求過錯方承擔賠償義務需以主觀過錯為前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條,若一方違約,另一方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未采取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不得請求賠償擴大部分的損失。違約方還需承擔為防止損失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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