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合同權利和義務轉移
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概括轉移是指原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在原合同關系中所享有的權利義務一并轉移給第三人的法律行為。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移的種類包括合同承受(限雙務合同)、企業的合并與分立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五百五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條
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的,適用債權轉讓、債務轉移的有關規定。
合同轉讓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合同轉讓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一項重要權利,主要形式包括合同義務的轉讓、合同權利的轉讓以及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其中,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指的是,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此過程遵循《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條規定,強調了轉讓雙方的意愿一致性。根據第五百五十六條規定,當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讓時,適用債權轉讓、債務轉移的法律法規。
合同權利的轉讓指的是債權的轉移,即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存在幾種情形時,債權轉讓會被限制:一是基于債權性質,如涉及人身權利的債權,不得轉讓;二是按照當事人的約定,雙方協議禁止轉讓;三是根據法律規定,特定債權不得轉讓。因此,債權轉讓需確保符合法律法規及合同雙方的約定。
合同義務的轉讓則更側重于債務的轉移,即債務人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由第三人承擔原債務人的義務。這同樣需基于合同雙方的同意,遵循《民法典》中的相關條款,確保轉讓過程的合法性與合理性。
綜上所述,合同轉讓主要涵蓋合同權利、義務的獨立轉讓以及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三種形式。每種形式均需遵循《民法典》的嚴格規定,確保合同轉讓行為的合法性與有效性,維護交易雙方的權益,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概括轉讓和全部轉讓
法律主觀:
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又稱為概括轉讓,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將其權利和義務一并轉移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全部地承受這些權利和義務。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不同于權利轉讓和義務轉讓的是,它是合同一方當事人對合同權利和義務的全面處分,其轉讓的內容實際上包括權利的轉讓和義務的轉移兩部分內容。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的后果,導致原合同關系的消滅,第三人取代了轉讓方的地位,產生出一種新的合同關系。 根據 民法典 有關權利轉讓和義務轉移的規定, 債權人 轉讓權利應當通知 債務人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必須經債權人的同意。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既包括了權利的轉讓,又包括義務的轉移,所以,合同一方當事人在進行轉讓前應當取得對方的意見,使對方能根據受讓方的具體情況來判斷這種轉讓行為能否對自己的權利造成損害。只有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才能將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如果未經對方同意,一方當事人就擅自一并轉讓權利和義務的,那么其轉讓行為無效,對方有權就轉讓行為對自己造成的損害,追究轉讓方的違約責任。 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只出現在雙務合同中。對于當事人只承擔義務或者享受權利的單務合同不存在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的問題。比如, 贈與合同 的被贈與人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這些合同的當事人不可能出現將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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