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許可中止損失負擔嗎?
是需要負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通過合法途徑取得行政許可之后,行政機關不得隨意改變該許可,如果由于特殊情況需要撤回許可,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行政許可中止包括處罰性行政許可中止和非處罰性行政許可中止兩種。處罰性的行政許可中止是將中止行政許可效力作為一項行政處罰措施,《行政處罰法》第8條第4項中規定的“責令停產停業”,第5項規定的“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即是處罰性的行政許可中止。而對非處罰性行政許可中止,行政法律法規中并未明確規定。
二、行政許可的特點是什么?
1、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
2、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以一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為內容。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
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相對方的一種管理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一種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審批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內部管理行為不屬于行政許可。
5、行政許可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應當是明示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規的文書、印章等予以認可和證明。實踐中最常見的行政許可的形式就是許可證和執照。
行政許可中止后,需要負擔損失,行政許可運用的是宏觀調控手段,使國家對社會、經濟、文化進行調解。行政許可有利于保障社會公眾利益,維護公共安全;有利于控制進出口貿易,保護經濟的發展;有利于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證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行政補償,即行政損失補償,是指行政主體管理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過程中的合法,使本不應承擔法律責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特別損失,國家基于當事人事前或事后的協商一致,以公平合理為原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的規定,從經濟上、生活上或者工作上等諸方面對其所受損失予以適當補償的過程或者制度。 行政補償的范圍,是指行政主體對什么性質的行為造成行政相對人損失而承擔補償義務。根據我國目前行政補償制度立法和實踐,行政補償主要發生在以下一些領域:一是行政征收或行政征用的補償;二是行政主體變更 行政許可 、行政計劃、行政指導、行政合同等政策和行為的補償;三是國家危險責任的補償;四是公民因保護國家財產或協助執行公務受到的損失的補償;五是行政主體限制相對人某些合法權益的補償;六是部隊軍事訓練、演習、巡邏、執勤等或戒嚴、制止騷亂、對付內亂、追捕逃犯等采取其他緊急措施以及工程興建造成部分個人、組織不應有財產損失的,甚至個別 人身傷害 的補償。具體來說,包括以下情形: 1、行政機關為搶險救災而損害相對人利益。例如,在發生洪災時,國家為了保護大城市和大范圍內的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采取分洪措施,導致一定農村或小城鎮地區被淹,這些地區的居民的財產權益必然受到重大損失。同時,國家還可能征用一定地區的個人或組織的財產用于抗洪救災。 2、行政機關合法執行公務導致相對人權益受損。例如,公安機關在追捕 犯罪嫌疑人 時使用槍械,可能誤傷好人。 3、公民因主動協助公務和見義勇為,使自己的身體或財產受到損害。這類補償可能包括兩種情形:其一,公民主動協助公務,受益人是國家和社會,故公民為此受到的損失應當完全由國家補償;其二,公民見義勇為,受益人除了國家和社會外,通常還包括特定相對人。對于這種情形,除了國家應對見義勇為者獎勵和補償外,受益的特定相對人亦應對見義勇為者為其受到的人身或財產損害予以適當補償。 4、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征收或征用相對人財產,導致行政相對人的財產受損,行政主體都應對相對人受到的損失予以適當補償。 5、國家組織實施的有高度危險性的工程和相關活動致使公民受到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如核電站的修建和運作、化學物品的生產、運輸和存放、監獄和精神病院的管理等,都可能因各種原因使個別或部分公民受到某種損害。 6、行政機關根據政策的需要撤銷或改變自己原已作出的行政行為,導致相對人利益的損害.例如,行政機關為了改善生態或生活環境,決定提高特定地區的環境標準,為此撤銷原給相對人的某種生產或采礦許可證,相對人因此停產停業可能造成的重大財產損失,如本文開頭提到的案例。 7、部隊軍事訓練、軍事演習導致相應地區人員和財物受損。家國應給予一定的補償。
法律客觀:《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一、撤銷采礦權行政許可是否給予補償?
撤銷采礦權行政許可可以給予相應的補償。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二、行政許可撤回程序有哪些步驟?
1、撤銷權行使的啟動
(一)、由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啟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二)、行政機關監督檢查中發現。在執法檢查中,或者是群眾舉報,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發現行政機關違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必須啟動撤銷該行政許可的程序。
2、立案
借鑒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行政機關啟動了行政許可的撤銷程序后,行政機關的負責人必須指派兩名以上的工作人員承辦該案,承辦該行政許可決定的審批人員實行回避制。
3、調查取證
主要要收集兩類證據,一類是事實類,另一類是法律法規類,收集撤銷的依據。
4、調查終結
承辦人員在收集到相關證據后,應寫出調查終結報告,調查終結報告的內容應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主要事實、處理依據、處理決定建議等。
5、聽證
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行政機關應當于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二)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三)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四)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并進行申辯和質證;
(五)聽證應當制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6、作出決定
填寫《撤銷行政許可決定審批表》,將聽證筆錄連同案卷材料報主管縣長審批,作出是否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決定撤銷行政許可的,作出書面決定,向當事人、利害關系人送達。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應當包括:撤銷的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自接到撤銷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可向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7、以上內容,部門有具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請參照部門法律執行。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行政許可的設立必須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不論是程序還是實體方面,都是違法行為,例如地方性的法規和一些政府的規章就不能夠制定,法人公司或者是其他組織的資質的行政許可,除此之外,行政許可也需要進行公開,具有重大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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