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審、重審和再審的區別
法律分析:復審是一種正式的評估方法。雖然與會者可能獨立地準備了一些復審,但復審是以會議形式進行的。
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
重審是上級法院認定審理不當要求重新審理,撤銷原來的審理結果,發回重新審理。
重審與再審的區別:重審是上級法院認定審理不當要求重新審理,撤銷原來的審理結果,發回重新審理。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重審和再審的區別
重審和再審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
(1)重審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2)再審是指人民法院對裁判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一次進行審理并重新作出裁判的訴訟活動。
2、程序不同:
(1)重審一般由上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
(2)再審一般由人民檢察院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而再審。
民事訴訟二審流程如下:
1、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
2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
(1)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6)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維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7)宣判。
3、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或者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申請再審。如果達成調解協議,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在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
綜上所述,二審的立案、開庭等時間節點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對二審的審理期限做了規定,提出上訴后,二審法院通常在25日后才能收到上訴材料和卷宗,然后才會安排時間進行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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