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罪具體構成要件
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罪,其構成要件需明確區分。首先,侵犯的主體為公民的人身權利與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這體現了復雜客體性質,直接干擾司法機關執行任務。其次,客觀方面則涉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采取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進行相關行為、威脅或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作偽證等具體動作。再次,犯罪主體僅限于刑事案件中的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最后,在主觀上,行為人持有直接故意的心態。
依據《刑法》第三百零六條,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如在刑事訴訟中實施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偽造證據,或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作偽證等行為,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情節嚴重,則將面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懲處。
毀滅證據罪立案標準
毀滅證據罪立案標準如下:
1、只要辯護人實施了毀滅證據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就應當立案追訴;
2、辯護人毀滅證據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毀滅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行為;
3、根據規定,毀滅證據,是指將證據銷毀、徹底破壞,使證據完全消滅或者完全喪失證據的作用,如:燒毀足以有犯罪的物證,消除犯罪現場的血跡,等等;
4、所謂偽造證據,是指制造虛假的證據,對證據內容進行篡改,使其與真實不符。如:制造虛假的書證、物證、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等等。
行為人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既可以表現為共同直接實施各種毀滅或偽造證據的行為,亦可表現為出謀劃策、提供工具等,幫助的形式可以是多種多樣的。
毀滅證據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對象則是當事人;
2、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所謂幫助,是指為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準備工具、掃除障礙、出謀劃策、提供條件、撐腰打氣、堅定其毀滅、偽造證據信心等。犯罪為情節犯。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
3、主體要件。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犯罪;
4、主觀要件。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對方是案件的當事人但為了達到幫助當事人的目的仍決意實施幫助其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
綜上所述,偽造、毀滅重要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嚴重的會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
【妨害作證罪】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當事人毀滅證據怎么判刑處罰
當事人毀滅證據的,要看情節的輕重。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情節較重構成犯罪的,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行為人毀滅證據,或者是偽造證據,根據相關規定,可以對行為人處以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刑期是三年以下。
【法律依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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