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由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夫妻離婚時的分割方式時,若房子是婚前購買的,屬于夫妻個人財產,不予分割;若房子是婚后購買的,明確贈與給夫妻雙方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平均分割。
1.如果父母是在子女結婚前為其購置的房屋出資,且該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是自己子女的名字,那么該房屋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與其結婚之后的配偶無關。這種情況下,該房屋屬于出資方自己子女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不參與離婚時的財產分割。
2.如果父母在子女結婚前為其出資購置房屋,明確表示該房屋是給自己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同時將該房屋也登記在自己子女及其配偶的名下,那么應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贈與,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參與分配。
3.如果父母在子女婚前為其購置房屋部分出資,并將該房屋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剩余部分由子女貸款,那么父母出資部分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屬于出資方自己子女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與其婚后配偶無關。婚后若其配偶一方參與償還貸款,并不改變該房屋為其婚前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婚前個人財產,剩余未償還的銀行貸款為個人債務。對已償還的銀行貸款中(含本金和利息),屬于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歸配偶所有。
4.如果父母在子女婚后為其雙方出資購置房屋,同時父母明確表示贈與自己子女的,那么該房屋屬于出資方子女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分割。
5.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即父母實際出資時,其具體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從社會常理出發推定為贈與。因此,該出資應當認定為父母對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共同贈與,在子女離婚時應做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如果父母在子女婚后為其雙方出資購置房屋,同時父母明確表示贈與自己子女的,那么該房屋屬于出資方子女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分割。
6.夫妻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無論是婚前購買還是婚后購買的情形,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夫妻按份共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父母買的房子離婚財產怎么分割
法律分析:父母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買的房子離婚的分割方式是:有約定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如果父有明確說贈與一方的,歸一方所有;如果父母沒有明確說贈與一方的,歸夫妻共同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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