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內部承包協議是否合法
建筑公司內部承包協議是否合法一、正面回答
建設工程內部承包合同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該合同就是合法的。民法典規定: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二、分析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承包人在承包建設工程后,通過發包人的同意,可以將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這個合同是合法的,但將全部工程都轉讓的,這個合同就是違法的,不是合法的了。
三、建筑行業內部承包合同指什么?
建筑行業內部承包主要是建筑企業中的發包方在自身內部中的相關部門、分系機構以及員工間進行一定經濟目的行為從而根據特定的生產資料和管理監理的約束雙方權利義務的方式。首先內部承包的承包人是該企業中的員工,發包、承包人之間有上下級關系。其次內容要規定公司和員工的權利義務,經營所得歸公司所有,承包人自負盈虧。
如何認定內部承包合同關系及其效力?
答:建筑施工企業將其自身承包的工程交由與其建立了勞動關系的企業職工或者下屬分支機構經營管理,利用建筑施工企業特定的生產資料完成工程施工,對相關經營管理權以及利潤分配、風險承擔等事項達成合意的,屬于內部承包。當事人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一、二項規定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審判實踐中,可以結合下列情形綜合判斷是否屬于內部承包:(一)內部承包人為建筑施工企業下屬分支機構,其與建筑施工企業之間是否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系;(二)內部承包人為個人的,如本企業職工或在冊項目經理等,其與建筑施工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三)內部承包人是否在建筑施工企業的管理和監督下進行項目施工,使用建筑施工企業的建筑資質、商標及企業名稱等是否屬于職務行為;(四)施工現場的項目經理或其他現場管理人員是否接受建筑施工企業的任免、調動和聘用;(五)承包人組織項目施工所需的資金、技術、設備和人力等方面是否由建筑施工企業予以支持;(六)承包人與建筑施工企業是否共享利潤、共擔風險。
建筑企業的內部承包行為如何認定
(1)合同的發包人為建筑施工企業,承包人為建筑施工企業下屬分支機構或在冊的項目經理等本企業職工,兩者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隸屬關系的;
(2)發包給個人的,發、承包人之間有合法的勞動關系以及社會保險關系的;
(3)承包人使用建筑施工企業的建筑資質、商標及企業名稱等是履行職責行為,在建筑施工企業的管理和監督下進行項目施工,承包人根據承包合同約定向建筑施工企業交納承包合同保證金的;
(4)施工現場的項目經理或其他現場管理人員接受建筑施工企業的任免,調動和聘用的:
(5)承包人組織項目施工所需的人、財、物及資金,由建筑施工企業予以協調支持的;
(6)承包人在建筑施工企業統一管理和監督下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承包人與建筑施工企業按照承包合同約定對經營利潤進行分配的。
【法律依據】
《建筑法》第十五條,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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