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就是申請撤銷 仲裁法 條的有關規定 由于仲裁采取的是一裁終局制,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即發生法律效力。但仲裁也難免會有不公正、不合法的裁決,這個時候能采取的救濟方式就是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1.仲裁裁決撤銷申請的受理法院 《仲裁法》第58條規定,符合法定條件的,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2.應當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 證據 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 受賄 ,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7)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另外,可申請撤銷涉外仲裁的情形是 民事訴訟法 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分別是:(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2)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4)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3.時效問題 《仲裁法》第59條規定, 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第60條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4.處理結果 對撤銷仲裁的申請,人民法院有以下三種處理方式: (1)駁回申請。經審查,人民法院認為裁決不符合法定撤銷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駁回申請的裁定; (2)撤銷裁決。經審查,人民法院認為裁決符合法定撤銷情形之一的,可作出撤銷裁決的裁定; (3)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后,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5.特別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能否部分撤銷問題的批復》中答復: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如果裁決事項超出當事人仲裁協議約定的范圍,或者不屬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并且上述事項與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的其他事項是可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基于當事人的申請,在查清事實后裁定撤銷該超裁部分。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撤銷涉外仲裁裁決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對人民法院撤銷我國涉外仲裁裁決建立報告制度,要求:凡一方當事人按照仲裁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我國涉外仲裁裁決,如果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涉外仲裁裁決具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裁定撤銷裁決或通知仲裁重新仲裁之前,須報請本轄區所屬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如果高級人民法院同意撤銷裁決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應將其審查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復后,方可裁定撤銷裁決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法律客觀: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是指當仲裁裁決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時,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行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作為當事人的一項重要權利,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加以理解:(1)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是當事人對于符合法定撤銷情形的仲裁裁決,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的行為,當事人不得直接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2)基于當事人申請而行使撤銷仲裁裁決的權力是人民法院的一種被動行為,人民法院不得主動行使撤銷仲裁裁決的權力。我國《仲裁法》第五章設專章規定了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制度,第58條專門列舉了可以申請成效仲裁裁決的情形。這并不是要否定一裁終局制度,而是在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出現法律規定的可以撤銷的情形時,給予一定的司法救濟。仲裁法中設置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程序這樣一種監督機制,對于確保仲裁裁決的合法性和正確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要符合以下條件:1、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主體仲裁法規定有權提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主體是當事人,即仲裁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只有作為仲裁的當事人才能申請法院撤銷,其他人都不可以。2、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在時間上有一定的限制。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當事人在上述期間內沒有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則意味著當事人自愿放棄了此項維護其利益的權利,不能再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而應當自覺履行仲裁裁決書中所確定的實體義務,另一方當事人也可以在此期限后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3、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管轄當事人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要注意的是,基層法院沒有權利撤銷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必須是中級法院才可以。4、應符合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仲裁法對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作出了相應的規定,歸納起來大致有以下內容: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仲裁裁決處理了仲裁協議范圍以外的爭議,或者所裁決的爭議事項系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事項;仲裁員在仲裁過程中有違法犯罪情形的;仲裁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變造的;等等。
撤回仲裁申請,是指仲裁委員會受理當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請后,在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之前,仲裁申請人撤回自己的仲裁申請,不再請求仲裁庭對該爭議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仲裁裁決的行為。申請撤回仲裁申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撤回仲裁申請必須由仲裁申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經過特別授權的委托代理人提出。2)撤回仲裁申請須采取書面形式。3)撤回仲裁申請的時間,須在仲裁委員會受理爭議案件后,仲裁庭尚未作出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之前。4)提出撤回仲裁申請需當事人自愿。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是指當事人雖然未主動提出撤回仲裁的申請,但是,當事人出現仲裁法規定的法定情形時,仲裁庭可以視為當事人申請撤回仲裁,從而終結對爭議案件審理的行為。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與當事人撤回仲裁申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法律客觀:從仲裁實踐的具體情況來看,撤回仲裁可以包括兩種情況:第一種是申請撤回仲裁申請,即仲裁委員會會受理仲裁申請事情后,仲裁申請人主動撤回仲裁申請的情形;《北京市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一)申請仲裁后,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其和解協議的內容制作裁決書,申請人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二)組庭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撤銷案件的決定由本會作出;組庭后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撤銷案件的決定由仲裁庭作出。(三)組庭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本會退回預收的案件受理費,但可根據實際情況收取部分案件處理費;組庭后,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本會根據實際情況退回部分預收的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第二種情形是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即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基于仲裁申請人的某種行為,仲裁庭推定其有撤回仲裁申請的意思,從而視為撤回仲裁申請的情形。《北京市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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