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占用土地賠償價格
各地的征地賠償標準存在顯著差異,以下為大致指導性文件:
征收土地補償標準:
1. 征收耕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1.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2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3萬元。
2. 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1.76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2.64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4.4萬元。
3. 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64萬元。
4. 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72萬元。
5. 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16萬元。
針對電網建設征地補償問題,省政府于2008年6月5日下發了《關于全省電網建設征地動遷補償實施方案》,即遼政發[2008]17號文件,具體規定如下:
1. 征收土地補償標準(含安置補助費):
在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未實施前,我省電網建設項目征地補償按照《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通知》(遼政發[2004]27號)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具體標準如下:
1.1. 征收耕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補償:城市規劃區3.2萬元/畝,縣級城鎮規劃區2.4萬元/畝,其他地區1.6萬元/畝。
1.2. 水田平均補償:城市規劃區4萬元/畝,縣級城鎮規劃區3.68萬元/畝,其他地區3.2萬元/畝。
1.3. 菜田平均補償:城市規劃區5.6萬元/畝,縣級城鎮規劃區5.12萬元/畝,其他地區4.8萬元/畝。
2. 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補償:
城市規劃區2萬元/畝,縣級城鎮規劃區1.5萬元/畝,其他地區1萬元/畝。
3. 征收農民宅基地補償:
對宅基地中種植蔬菜的部分,按照征收鄰近菜田標準補償;對用于建造房屋和其他用途的部分,按照征收鄰近旱田標準補償。
4. 征收工礦建設用地、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補償:
城市規劃區2.2萬元/畝,縣級城鎮規劃區1.65萬元/畝,其他地區1.1萬元/畝。
5. 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末用地平均:
城市規劃區0.6萬元/畝,縣級城鎮規劃區0.45萬元/畝,其他地區0.3萬元/畝。
6. 臨時使用耕地,按占一年補兩年、占兩年補3年產值。
年產值標準:城市規劃區旱田2000元/畝、水田2500元/畝、菜田3500元/畝;縣級城鎮規劃區旱田1500元/畝、水田2300元/畝、菜田3200元/畝;其他地區旱田1000元/畝、水田2000元/畝、菜田3000元/畝;臨時使用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用地原則上不予補償。
農村土地征收賠償標準
農村土地征收賠償標準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明確指出,被征收土地應按其原用途進行補償。具體補償項目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是基于該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安置補助費則是根據需安置農業人口的數量來確定,需安置的農業人口數等于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每人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為該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最高安置補助費不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對于非耕地的土地,其補償費用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耕地補償標準制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同樣由地方自行規定。征收城市郊區菜地時,用地單位需按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若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足以使需安置的農民維持原有生活水平,經省級政府批準,可增加安置補助費,但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在特殊情況下,國務院有權提高耕地補償標準。
值得注意的是,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農民權益,避免因土地征收導致生活水平下降,同時也考慮到不同地區的實際情況差異。
被征收了土地可以獲得多少賠償
征收土地的賠償主要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構成。具體而言:
1. 對于耕地,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補助費按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個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2. 其他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耕地的補償標準規定。同時,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規定。
3. 如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仍不足以維持被安置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總的來說,土地征收的賠償涉及多個方面,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等。具體賠償標準由法律和地方規定決定,并可能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農民在面臨土地征收時,應詳細了解相關規定,確保自身權益得到合理保障。
農村土地征收賠償標準
農村土地征收賠償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等。其中,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產量的六至十倍;
安置補助費則根據需要安置的農民數量進行計算,每人的補助標準約為耕地被征用前產量的四至六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則由各省市自行制定。對于未利用地的征收,其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的標準可參照耕地征收的標準來確定。另外,所有的征收費用應在征地補償與安置計劃獲批后的三個月內全額發放。值得注意的是,具體的賠償金額會受到地域經濟發展狀況與土地使用目的等多種因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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