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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財產分割在法律上是怎么規定的?(二婚離婚婚前財產怎么分割)

首頁 > 婚姻繼承2025-05-19 09:31:11

二婚離婚財產分割法律規定是什么

二婚離婚財產分割如果有婚前財產協議書,一般都會根據協議書來執行財產分割沒有婚前財產協議書的,那么就需要去證明自己的婚前財產有哪些,哪些是屬于個人的財產。如果不能證明,則屬于婚后財產分割。

一、二婚離婚財產分割法律規定是什么

1、有婚前財產協議書的;現在再婚夫妻雙方一般都有自己個人的婚前財產,為了避免日后因財產發生分歧,或者離婚時財產分割發生矛盾,故而再婚結婚登記前對各自的婚前財產協商,用書面形式固定下來,預防萬一。這種形式在城市比農村較多。如果離婚時婚前財產按照協議執行,減少了因分割財產的婚前財產的處理矛盾?;楹筘敭a的分割,那不用說,按照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沒有婚前財產協議的,再婚離婚時,婚前財產,有證據能證明屬婚前財產的,屬于個人的財產。按照誰的財產歸誰執行。不能證明屬于個人婚前財產的,一般要按照婚后財產分割(對方承認屬于婚前財產的除外)。

現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到第一千零六十五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

在我國現有的《民法典》所確定的夫妻財產制中,確立了夫妻共同財產法定制度以及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制度。根據我國夫妻財產制度的內容,我國夫妻共同財產由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約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兩部分組成。

二、起訴離婚的主要程序

1、寫民事起訴狀

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a.請求離婚;b.小孩的撫養問題;c.財產依法分割;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為什么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訴狀最好打印,但最末處必須手簽名;

2、到法院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3、注意立案的時候應該遞交的材料

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復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發給對方一份);

4、進行繳費

立案庭審查后,繳費;

5、遞交有關材料后,等通知

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法院排期

法院給你的案子排期開庭,并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后,會通知開庭時間,需要去法院領取開庭傳票;

7、法院調解

如果對方也同意離婚,法院可能約雙方去調解(我國民事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序,開庭前不組織調解,開庭時也會問愿不愿意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發《民事調解書》,調解分兩種,可能調解離婚,也可能做通工作,不離婚,結案;

8、法院開庭

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民事判決書》;

9、法院判決

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準許離婚。但是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后再次起訴離婚。

隨著如今的離婚率越來越高,財產分割也是一個很關鍵的問題,現在有很多人都會選擇在婚前對財產進行公證,會事先書寫婚前協議書,這樣子可以避免了離婚時的財產糾紛,當離婚時就會按照協議書來進行執行。

新婚姻法離婚財產怎么分

在現實生活中,夫妻離婚時,財產和債務的分割是一個關鍵問題。我國法律對夫妻財產分割有明確的規定。以下是關于夫妻財產分割的主要內容:
1. 夫妻共同財產的定義和分割方式
- 根據《婚姻法》第17條至第19條,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包括列舉式和概括式規定的內容。
-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可以通過協議分割或判決分割的方式進行。如果雙方有合法的婚姻財產約定,應按照約定執行。
2. 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處理
-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或建造的房屋,或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
- 如果雙方對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將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理,包括雙方競價取得所有權、評估房屋價值并進行補償、拍賣房屋并分割所得價款等。
3. 對承租房屋的處理
- 夫妻離婚時,租用的公房的處理沒有明確法律規定,但可以參考《婚姻法》和《合同法》的規定。
- 承租權可以處理,但房屋本身不能分割。
4. 夫妻共有的企業產權分割
- 夫妻共同擁有企業產權時,可以結合《合伙企業法》、《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規定進行分割。
- 包括對合伙企業、獨資企業、有限責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5. 對投資性財產的分割
- 夫妻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應盡量通過協商解決分割問題。
- 如果無法協商或按市價分配有困難,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以上內容概述了我國法律關于夫妻財產分割的主要規定。離婚財產分割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建議在實際操作中咨詢專業律師的意見。

新婚姻法對財產的分割是怎樣規定的

在離婚案件中,若夫妻間曾就財產問題達成約定,應依約定進行分配;
如未曾有過約定,個人資產不作分割,集體財產則需雙方商定解決方案;
如協商無效,將由法庭依據財產實際狀況,優先尊重兒童、女性以及無罪方的權益,作出最終裁決。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一方為撫養孩子、贍養老人或支持對方而付出過多義務的,離婚伊始可得權請求補償,此時,另一方也須予以合理賠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規定民政局離婚財產怎么分配

民政局離婚財產是雙方進行協議分割的,協議分割是不受法律約束的,只要雙方認可就沒有問題。在中國只有取得離婚證才是離婚,民政局離婚只要雙方帶著離婚需要的相關材料,進行排隊辦理即可,不要離婚手續費,幾分鐘就可以辦理完畢。
一、法律規定民政局離婚財產怎么分配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這種約定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極易發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該約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認為在法庭審理中應當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解決,并提出22條具體意見,其中第6條與現行婚姻法沖突,不再適用,其余各項還作為法院審理離婚時的依據,具體包括: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 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此條與該解釋沖突,所以不再適用)
7、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8、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 一般歸個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此處立法者顯然考慮到了5-2=3的問題)
10、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1、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12、婚后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期限應不僅限于8年)
1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14、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后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
15、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6、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 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17、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18、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19、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20、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后再恢復離婚訴訟。
21、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進行處理。
離婚財產的分割并不是說誰掙得錢多,誰就應該多分配一些,是平均分配的,在婚姻中沒有與過錯的一方有權力要求有過錯的一方進行損失賠償,首先前提是必須要有證據,證明對方是有過錯,并且取得證據的途徑一定要是合法的,否則法院不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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