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種自訴案件類型是什么?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為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輕傷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除外;
8、屬于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以上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而偵查機關不予追究的案件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依據有關司法解釋,所謂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等書面決定。
二、對自訴案件應當如何處理?
對自訴案,應分別不同情況作下述處理:
1、犯罪事實清楚的,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在案件受理之日起一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2、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說服自訴人撤訴,或者裁定駁回。
3、自述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
4、在審理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核實,核實證據可以采用勘驗、檢查、扣押、鑒定、查詢和凍結等措施。
5、自訴人可以與被告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進行調解,也可以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但是屬于第三條的自述案件不適用調解。
6、自訴案件的被訴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
有關自訴案件的處理應當嚴格基于實際的案件類型而定,當事人可以根據自訴案件的處理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涉及到犯罪事實嚴重的那么是可以按照刑事公訴案件來進行辦理。
自訴案件有三種,具體如下: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對于這類案件,只有被害人或者在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提起告訴時,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其中,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傷害案(輕傷),重婚案,遺棄案,妨礙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以及屬于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3年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對于上述所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在審理自訴案件過程中,如果發現被告人還犯有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罪行,則應將新發現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處理。
自訴案件是否可以提出反訴:
自訴案件可以提出反訴,在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是平等的。原告有提起訴訟的權利,被告有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提起反訴的權利。反訴就是在已經由原告起訴而開始的民事訴訟程序的爭議和理由有牽連地保護自己的民事權利和合法利益的要求。被告提起反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反訴的被告必須是原訴的原告。
2、反訴應當在本訴起訴之后,法庭辯論終結之前提起。
3、反訴只能向審理本訴的人民法院提起。
4、反訴與本訴的訴訟標的或者訴訟理由相互有牽連。
5、反訴與本訴應屬于同一訴訟程序。
對自訴案,應分別不同情況作下述處理:
1、犯罪事實清楚的,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在案件受理之日起一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2、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說服自訴人撤訴,或者裁定駁回。
3、自述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
4、在審理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核實,核實證據可以采用勘驗、檢查、扣押、鑒定、查詢和凍結等措施。
5、自訴人可以與被告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進行調解,也可以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但是屬于第三條的自訴案件不適用調解。
6、自訴案件的被訴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
有關自訴案件的處理應當嚴格基于實際的案件類型而定,當事人可以根據自訴案件的處理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涉及到犯罪事實嚴重的那么是可以按照刑事公訴案件來進行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
第二百一十三條
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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