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共有房屋應當在共有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才可以訂立遺囑,如果未達到一致意見的,那么是不可以對其它共同所有人的房產權進行遺囑處理的,另外對于遺囑的有效性也應當建立在有效的構成要件基礎上。
一、夫妻共同共有房屋如何立遺囑?
夫妻共同共有房屋可以在達成一致間繼承人后進行遺囑處理,但如果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則因為共有住房是一人一半權益,雙方各自可以分別立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屬版于各自那一半權權益份額,也可以夫妻倆一起書寫遺囑,指定繼承人以后繼承全部產權。根據《繼承法》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二、遺囑的方式有哪些?
1、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是指經過國家公證機關依法認可其真實性與合法性的書面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向公證機關辦理。與其它遺囑相比,最為嚴格,更能保障遺囑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因而效力最高。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2、自書遺囑。自書遺囑是指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制作的遺囑。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自然人在涉及死后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的真實意思表示,有本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3、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是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他人代為書寫而制作的遺囑,又稱為代筆遺囑或口授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遺囑人不會書寫自己名字的,可按手印。
4、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是指由遺囑人口頭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記載的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5、錄音遺囑。錄音遺囑是指以錄音方式錄制下來的遺囑人的口述遺囑。錄音遺囑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于夫妻共同共有房屋的遺囑處理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特別是涉及到造成了房屋的產權矛盾和糾紛的,則應當基于實際的產權違法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認定。
夫妻二人可共同立自書遺囑,此時可以處分夫妻共同的財產,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若是夫妻一方死亡,是不能夠一方自行更改遺囑的內容的,只能是重新訂立遺囑,處分屬于自己的財產。
一、夫妻二人可共同立自書遺囑嗎?
1、夫妻二人可共同立自書遺囑,合立遺囑人通過訂立合立遺囑的方式對自己死后各自或共同財產的處分作出共同意思表示,并不違背意思自治原則。
2、合立遺囑是基于立遺囑人相互之間的信賴以及特定家庭關系而作出的,它不完全等同于契約之合意行為,這種與特定人身關系相聯系的合立遺囑,是人身關系的自然表達,能夠保證家庭財產流轉關系的安全運行。在遺囑方式的有效性問題上,采取比較寬松的態度,既是對死者遺愿的尊重,也避免或減少了遺產繼承關系的不穩定。
3、遺囑是否有效取決于遺囑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具備,但主要還是遺囑的實質要件,即遺囑人在設立遺囑時是否具有遺囑能力,是否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是否只處分被繼承人的個人合法財產。無論是單個遺囑還是合立遺囑,其有效必須符合這三要件,至于形式有效性問題,則可根據不同遺囑形式之成立要件確立。
二、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能否撤銷共同遺囑?
1、如果夫妻雙方健在,只要夫妻雙方變更或撤銷共同遺囑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就可以對夫妻共同遺囑進行變更和撤銷。如果夫妻雙方有一方已死亡,根據夫妻雙方在共同遺囑中意思表示的相互制約性在正常情況下另一方是不允許進行共同遺囑的變更與撤銷的。只有發生上述存在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出現剝奪繼承權的情形,或者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不忠實履行贍養義務等情形時才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撤銷共同遺囑,若確實存在上述情形法院應準許其進行變更或撤銷。
2、合立遺囑,又稱共立遺囑、共同遺囑或者聯合遺囑,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囑人共同訂立同一份遺囑,對其死亡后各自或共同遺留的財產指定繼承人繼承的一種遺產繼承方式。這是一種特殊的遺囑方式,合立遺囑,特別是夫妻合立遺囑,作為一個社會現象是客觀存在的。比如,一對年老夫妻自書一份遺囑,指定當兩人百年之后,夫妻共同財產由其子女如何分配繼承。此遺囑即為夫妻合立遺囑。本案路某與翟某所立之遺囑即為夫妻合立遺囑。
雖然部分的情形下,都是民事主體個人采取自書的方式訂立遺囑,但若是夫妻雙方對財產的處分能夠協商達成遺囑,那么也是可以共同立自書遺囑的,此時就屬于合同遺囑了。遺囑一旦生效,在對方不知情的前提之下,另一方主體是沒有權利進行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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