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的法律規定
探視權的法律規定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 探視權的權利主體為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而探望權的義務主體為離婚后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2. 探視權是離婚后父親或母親對子女的一項法定權利;3. 探視權產生的時間是離婚后;4. 探視權的行使必須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探視權的時間安排如下:1. 離婚的夫妻可以先行協商;2. 若協商不成,法院一般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周或雙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3. 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會明顯影響到孩子的健康成長,或者8周歲以上的孩子明確表示不想被另一方探視,法院則會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
探望權行使的方式包括:1. 見面;2. 短期生活在一起;3. 通信、通電話、贈送物品或禮物;4. 共同進餐。綜上所述,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有權探望子女,另一方有義務協助。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若父親或母親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當中止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還沒有離婚男方不讓見孩子怎么辦
法律分析:如果判決書、調解書或離婚協議規定了孩子的探視權,但在實際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種理由拒不讓另一方行使探望權,享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所在地的居委會溝通協商,協商未果的話,可在收集相關證據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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