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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了工傷公司未報,造成過了期限,怎么辦?

首頁 > 勞動人事2020-12-03 19:57:48

受工傷后,超過工傷認定期怎么辦?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的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須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未提出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在上述之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等都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是否意味著工傷職工只能自認倒霉自擔損害了呢?結論是不一定。如果是未進行工傷認定不是因為工傷職工或者死亡職工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而未進行工傷認定的,非因自身原因即不是因為自身主觀上怠于申請,而是因為客觀原因如法定期限內一直在住院治療的緣故未申請等情形,工傷職工本人或者其近親屬仍有權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1條提起侵權賠償訴訟,請求用人單位按照人身損害予以賠償。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專當自事故傷屬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如果超出了一年的最長申請時效,勞動部門就不會受理該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也無法通過工傷獲得賠償。
3.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撥打12333咨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工傷要經過單抄位申請,襲不能超過三個月,如果單位不給申請,你可以自己申請或者家屬進行申請,時間不超過一年,如果超出了認定期限,則不再受理,樓上的解答是錯誤的,第一,法院無法認定是不是工傷,因為不是他們管理的范圍,工傷是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的,如果發生工傷糾紛,可以法院裁決,現在的問題是,時效問題,并不是認定工傷的問題,第二,法院不會支持違背規定時效的申請
若是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則自工傷事故傷害發生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專殊情況可向勞動局申請屬延長工傷認定申請時限,若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資料申請,在此期間發生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單位承擔。
若是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申請工傷認定,則在工傷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
上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認定是否構成工傷,再由法院提出要求工傷鑒定。

單位堅持認為不是工傷,已過申報期限,本人認為是,但在一年內也未申報,現在應怎么辦?我可以到什么地方

單位堅持認為不是工傷,已過申報期限,本人認為是,但在一年內也未申報,現在應怎么辦?我可以到什么地方或如何鑒定傷殘等級?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內傷害發生之容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如果當時沒有申請工傷認定,那么就超出了一年的最長工傷申請時效,勞動部門就不會受理該工傷認定申請,該傷者也無法通過工傷獲得賠償。
3.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撥打12333咨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工傷認定時效已過該怎么辦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為一年。超過了工傷認定時效,職工就不能申請工傷賠償;職工只有被認定為工傷,才有可能進一步主張權利。超過工傷認定的補救措施:1、通過工傷保險賠償案由獲得救濟。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2、傷者直接通過一般民事損害賠償案由獲得救濟。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您好:
一、工傷認定超期的后果有哪些
工傷認定超期是指用人單位或傷者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要求作工傷認定時超過了法律法規規定的工傷認定申請時效。即超過了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期限。
法律后果:
1、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受理用人單位或傷者或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的工傷認定申請,因而無法獲得法規規定的的工傷認定書;
2、傷者無法啟動勞動能力鑒定部門的勞動能力鑒定;
3、如果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話,傷者無法從勞動保障部門的工傷保險基金中獲得工傷保險待遇。
二、工傷認定過期怎么辦
1、救濟途徑有以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是傷者通過工傷保險賠償案由獲得救濟。其依據為:
(1)《勞動法》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2)國務院《條例》第五十二條“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之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六)》第六條“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種觀點,是傷者直接通過一般民事損害賠償案由獲得救濟,其依據為: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2)《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條“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2、兩種救濟途徑的必經程序
上述兩種救濟途徑,傷者均應當通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勞動爭議申訴兩個環節。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爭議仲裁部門不予受理的情況下,傷者才可向法院起訴。因為,如果不考慮第三人原因致傷的情況,因工傷事故而發生的糾紛畢竟是勞動爭議糾紛,如《條例》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六)第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之規定。而且,傷者在申訴或起訴前,應當作司法鑒定:一可以確定賠償金額,二可以確定申請時效或訴訟時效。前者的鑒定按一般人身損害傷殘鑒定標準、后者司法鑒定應當是按《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
《工傷認定辦法》第7條規定:“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完整,屬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雖然《工傷認定辦法》關于個人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確為一年,但并沒有規定一年之后勞保部門就一定不予受理。關于一年的時效問題,應理解為超過一年后,認定勞動保障部門如果不予受理,將不屬于行政不作為,但法律并未作出超過一年就不可以受理的規定。從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角度來看,用人單位和勞保部門都應對超時限的申請作出受理和認定。還有部分人主張:以人身損害賠償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但《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以及該法第十二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責任的,告知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從《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二條是不是可以這樣理解,對于職工在工作當中,受到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如果超過1年申請時效,勞動保障部門就不在“應當受理”范圍之內,對與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如果超過1年的申請時效,那么工傷職工還是可以通過《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來追究侵權第三人以及有過錯的用人單位。
沒有超過人身損害時效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同時超過人身損害訴訟時效的,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一、沒有超過民事訴訟時效的
勞動者因工受傷超過了工傷認定時限,不能認定工傷,但是沒有超過民事訴訟時效的,可以按人身損害賠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權利。

雖然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也為一年,但是,起起算時間卻與工傷認定時限不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司法實踐中,在權利行使不存在障礙的情況下,對于人身損害比較明顯的,若受害人所受傷害比較輕微,以受到侵害之日開始起算訴訟時效期間;若受害人所受傷害比較嚴重,需要住院治療的,沒有構成傷殘的以治療終結之日開始起算;構成傷殘的,以作出傷殘鑒定之日開始起算;需要后續治療的,后續治療部分以后續治療終結之日開始起算。對于人身損害不明顯的,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在權利行使存在障礙的情況下,則要等到障礙消除時,再按照以上所述的不同情形確定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之日。

二、超過民事訴訟時效的
超過工傷認定時限,也超過了民事訴訟時效,不能通過法律途徑主張權利,工傷職工只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用人單位愿意賠償的,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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