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
對于勞動者而言,勞動合同的簽訂是證明存在勞動關系最有利的證據。為避免和減少勞動糾紛,勞動者應要求用人單位及時和自己簽署書面的勞動合同。
對于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將面臨“雙倍工資”的處罰。勞動者可以隨時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主動離職,用人單位還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合同應該什么時候簽訂?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賠償有哪些
1、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位于勞動者訂立勞動的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2、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如果由于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超過一個月的,由于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須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三,未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有什么影響?
首先,對勞動者而言,勞動合同的簽訂是證明存在勞動關系最有利的證據。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一旦產生勞動爭議,勞動者需要耗費大量精力去提供與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或證明。
其次,對企業而言,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影響主要有:
1、未簽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應支付雙倍工資。
2、勞動者可隨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不用承擔賠償責任,且用人單位的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無法約束勞動者。
3、未簽勞動合同能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是不利的。
4、單位不能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辭退職工。未簽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所以辭退職工就必須賠付經濟補償金。
5、未簽合同也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系存在,企業就應履行法律規定的各項義務!
6、在勞動爭議處理中企業十分被動。不簽勞動合同,責任主要在是企業。一旦產生勞資爭議,企業拿不出重要依據——勞動合同,違法在先,按照法律規定,必須承擔諸多不利后果。
四,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如何計算?
公司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需要賠付員工雙倍工資。雙倍工資計算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最多11個月。計算標準,按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資、非常規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等項目后的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確定。
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勞動合同是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
對于勞動者而言,勞動合同的簽訂是證明存在勞動關系最有利的證據。為避免和減少勞動糾紛,勞動者應要求用人單位及時和自己簽署書面的勞動合同。
對于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將面臨“雙倍工資”的處罰。勞動者可以隨時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主動離職,用人單位還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合同應該什么時候簽訂?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賠償有哪些
1、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位于勞動者訂立勞動的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2、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如果由于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超過一個月的,由于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須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三,未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有什么影響?
首先,對勞動者而言,勞動合同的簽訂是證明存在勞動關系最有利的證據。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一旦產生勞動爭議,勞動者需要耗費大量精力去提供與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或證明。
其次,對企業而言,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影響主要有:
1、未簽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應支付雙倍工資。
2、勞動者可隨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不用承擔賠償責任,且用人單位的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無法約束勞動者。
3、未簽勞動合同能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是不利的。
4、單位不能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辭退職工。未簽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所以辭退職工就必須賠付經濟補償金。
5、未簽合同也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系存在,企業就應履行法律規定的各項義務!
6、在勞動爭議處理中企業十分被動。不簽勞動合同,責任主要在是企業。一旦產生勞資爭議,企業拿不出重要依據——勞動合同,違法在先,按照法律規定,必須承擔諸多不利后果。
四,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如何計算?
公司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需要賠付員工雙倍工資。雙倍工資計算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最多11個月。計算標準,按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資、非常規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等項目后的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確定。
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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