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協議不履行該怎么辦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條、第5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這是最節約成本,也是最直接、最快捷的方法。雙方達成賠償協議,說明雙方已無爭議,債權債務關系已經確定,只待履行即告消滅。一方不履行協議,另一方可以依據該賠償協議向法院提起訴訟。因工傷賠償事項已轉變為債權債務關系,可以不經過勞動爭議仲裁程序,自然不受申請仲裁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說,如果雙方沒有達成協議,那么雙方的爭議受仲裁時效約束。但是雙方已經達成協議了,就不再受仲裁時效的約束了。雙方達成了協議,如果對方不履行協議,就相當于違約,可以起訴到法院,這時候的糾紛不是在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內了。
工傷爭議處理有哪些程序性規定
工傷傷殘等級鑒定后,下一步是確定賠償數額,最后是執行。
具體流程如下:
1、申請工傷認定
2、申請勞動能力和停工留薪期鑒定
3、申請勞動仲裁,確定賠償數額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4、用人單位未按仲裁決定支付費用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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