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 對 病假工資 的規定如下: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 勞動合同期限 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 終止勞動合同 。 勞動合同 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 最低工資 ”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 工資 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 法規 、規章規定的 社會保險 福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七條國家建立傷亡事故和 職業病 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勞動者的職業病狀況,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
法律客觀:《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病假工資發放標準:月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病假工資的系數與職工病假期限以及工齡的長短相對應。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病假工資如下:連續工齡不滿兩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60%;連續工齡滿兩年不滿四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70%。
法律客觀:《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計算病假工資的具體方式:勞動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約定計算,但約定的工資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沒有約定的,有工會的或者職工代表的,可按在集體合同中的約定來計算;沒有工會的,則按照當前的工資的70%計算,但也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80%。
法律客觀:病假工資如何計算第一、短期病假的工資計算基數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相關規定,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按以上原則計算的病假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現行標準635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連續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病假工資(又稱疾病休假工資)是按照連續工齡分別確定的:(1)連續工齡不滿兩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60%;(2)連續工齡滿兩年不滿四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70%;(3)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80%;(4)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90%;(5)連續工齡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100%。2、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病假工資(又稱疾病救濟費)也是按照連續工齡分別確定的:(1)連續工齡不滿一年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40%;(2)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三年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50%;(3)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60%。上述提及的本人工資均指按《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的原則所確定的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第三、病假工資的計算公式月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日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當月計薪日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第四、病假天數的確定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日數應按實際休假日數計算,連續休假期內含有休息日、節假日的應予剔除。而以上公式中提到的計薪日概念,是指國家規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小馮單位的制度工作日是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6月份單位制度工作日是20天,如果是5月份就得加上五一3天法定休假日,而不是統一的國家規定的20.92天月平均工作天數。1、根據《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的通知》,滬勞保保發(2000)14號,企業支付職工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現行標準為每月508元)。2、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不包括應由職工個人繳交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3、病假待遇低于本企業月平均工資40%的,應補足到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低于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應補足到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關于病假待遇,有兩點需要注意,也即病假工資的保底標準和封頂標準。1.病假工資的保底標準根據上海市勞動局《關于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及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的通知》的相關規定,每月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待遇低于本企業月平均工資40%的,應補足到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資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低于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應補足到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不包括應由職工繳交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2.病假工資的封頂標準根據上海市勞動局關于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滬勞保發[1995]83號)第五條之規定,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因此,打個比方,如果某員工的收入比較高,每月10000元,而按照法定標準計算出來的病假工資是6000元/月,高于上海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則可以按照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即每月發放2892元,而非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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