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計時的月工作時間,是每日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四小時。因為綜合計時的月工作時間,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的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法律客觀:《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五條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制糖、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三)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法律分析:綜合計算工時制與標準工時制的區別:兩者不同之處在于工時制度不一樣。
1、標準工時制是標準和基礎,是制定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制的參考依據。
2、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需要勞動有關部門比準。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且符合條件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3、標準工時工作制是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在一個時間周期內采取集中工作和集中休息的工作方式,但每天的平均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的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超過的應當按照加班辦理。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需要經過勞動部門的審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第五條 國家采取各種措施,促進勞動就業,發展職業教育,制定勞動標準,調節社會收入,完善社會保險,協調勞動關系,逐步提高勞動者的生活水平。
法律分析:綜合工時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崗位員工在綜合計算工時一個周期內只要總的實際工作時間沒有超過法定總的工作時間的,其在公休日工作,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資。、標準工時制度。標準工時制度是由立法確定一晝夜中工作時間長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數,并要求用人單位和一般職工普遍實行的基本工時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那么,一般職工應適用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度。它是指因工作性質和工作職責的限制,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不能受固定時間限制的工時制度。其特點就是直接確定職工勞動量、無須確定上下班時間,可簡單理解為只看工作結果,不問工作過程,是用人單位采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 第四條 ,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一)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需要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批準。綜合計算工時制度。它是指以標準工作時間為基礎,以一定的期限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可以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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