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警后立案和不立案的區別
報警后立案和不立案的主要區別在于警方是否正式介入調查,以及案件的追訴時效。
如果報警后警方決定立案,意味著他們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責任。這時,警方會正式介入調查,收集證據,追蹤嫌疑人,并有可能將案件提交給檢察機關。立案后,案件的追訴時效會中斷,重新開始計算。
而如果報警后警方不立案,通常意味著他們認為沒有足夠的證據表明有犯罪事實發生,或者案件不屬于他們的管轄范圍。在這種情況下,警方不會進行正式的調查,也不會追蹤嫌疑人。不立案的話,追訴時效可能會繼續計算,如果超過了法定的追訴期限,那么犯罪嫌疑人可能就不會再被追究法律責任。
總的來說,立案和不立案對案件的走向和結果有著重要影響。如果報警人認為警方的處理不滿意,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報案了是不是就立案了
法律主觀:
這個案件的情況您說的比較簡單,我不便于全面的解答您的提問!但是有兩點我可以回答您!一、這件案子當時是否報警,公安是否立案,如果報案、立案了,那么公安應該將其列入追逃人員追究其刑事責任。二、如果您們當時沒有報案,公安就不存在立案,那么追究 犯罪嫌疑人 刑事責任已經超過了二十年的訴訟時效。就不能追究他的刑事責任了。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公安機關接報案與立案工作規定
公安機關接報案與立案工作規定如下:
公安機關在接到報案后,應當迅速審查案件。如果認定存在犯罪事實且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并且案件屬于自己的管轄范圍,那么經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準,應當立案。反之,如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存在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同樣經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準,可以決定不予立案。不立案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控告人,并說明不立案的原因。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但如果涉嫌犯罪線索需要進一步查證,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7日;對于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經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
公安機關接報案與立案的程序:
1、接報案: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應當立即登記,并按照規定及時派出警力進行現場勘查;
2、初步核查:對報案內容進行初步核查,以確定是否存在犯罪事實;
3、決定立案:如果核查結果顯示存在犯罪事實,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立案偵查;
4、告知義務:公安機關應當將是否立案的決定及時告知報案人;
5、不予立案:如果決定不予立案,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報案人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6、立案后偵查:一旦立案,公安機關將進行偵查工作,搜集、固定、審查和評估證據,以查明犯罪事實。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在接到報案后,應迅速審查案件,如果認定存在犯罪事實且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經過批準應立案;反之,可以決定不予立案,并及時通知控告人。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但對于涉嫌犯罪線索需要進一步查證的情況,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7日;對于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經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分別作出下列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在接報案登記中注明:
(一)對屬于本單位管轄范圍內的案件,應當立即調查處理,制作受案登記表和受案回執,并將受案回執交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
(二)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但不屬于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對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在接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對口頭告知內容有異議或者不能當場判斷的,應當書面告知,但因沒有聯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觀原因無法書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執法執勤中發現的違法行為,適用前款規定。
相關推薦:
加班費不賠償(公司賠償不給加班費違法嗎)
工傷賠償后不離職(工傷不離職能拿賠償嗎)
工傷賠償統計數據(工傷賠償標準2023)
工傷賠償申辦流程(工傷索賠的基本流程)
賠償給員工嗎(工傷賠償是給公司還是給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