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傷事故賠償主體為工傷保險基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第四十二條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工傷賠償通常由單位和社保共同承擔,具體賠償情況如下:
賠償流程上,職工先進行工傷認定,認定為工傷后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根據鑒定結果確定賠償金額。社保部門按規定支付相應款項,單位支付其余部分。若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根據《社會保險法》,所有賠償責任由單位承擔;若單位不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可先行支付,之后再向單位追償。
工傷賠償可能由公司賠,也可能由社保局(工傷保險基金)賠,具體取決于不同情況。
用人單位已繳納工傷保險時,社保局(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 - 10級)、一次性醫療補助金(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傷殘津貼(1 - 4級)、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等。而用人單位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原待遇不變)、五級/六級傷殘津貼(難以安排工作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
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時,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包括原本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如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及用人單位自身需支付的費用(如停工留薪期工資)。
在其他特殊情形下,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的,職工可同時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和侵權賠償,但醫療費用不可重復報銷,由第三人優先支付;第三人不支付的,工傷保險基金先行墊付后追償。勞務派遣職工工傷由派遣單位承擔責任;個人掛靠單位經營的,被掛靠單位為責任主體。
此外,用人單位需在事故發生后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逾期未申請的,期間費用由單位承擔。未繳納工傷保險的單位,職工可向社保部門申請從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再由單位償還。具體賠償項目和比例需根據傷殘等級、治療情況及地方政策進一步確定。
工傷賠償可能由公司賠,也可能由保險公司賠,或者二者共同承擔,具體情況如下:
此時,工傷保險基金與用人單位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有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生活護理費、喪葬補助金(工亡)等法定項目;用人單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原工資不變,按月支付)、五級及六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職工離職時)等。
特殊情況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所有賠償費用(含原本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的項目)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包括醫療費、傷殘補助金、工亡補助金等。因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職工可同時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第三人侵權賠償。例如因交通事故工傷,職工在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后,可向肇事方索賠醫療費、誤工費等。掛靠經營等特殊用工:個人掛靠單位經營的,被掛靠單位為工傷保險責任主體(如牽引車、掛車分別掛靠不同公司,由主車掛靠單位或雙方共同承擔責任)。工傷賠償需先完成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建議及時保留醫療記錄、勞動關系證明等材料,通過協商、仲裁或訴訟維護權益。具體賠償項目和數額需根據傷殘等級、工資標準等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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