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一次性賠償金家屬怎么分
工亡一次性賠償金家屬分配方法如下:
1、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親屬按遺產分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四十八個月至六十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會根據當地情況在上述幅度內確定當地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工亡補助金雖然不屬于遺產,但也按繼承進行分配。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是指在職工因工死亡的情況下,按照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對其直系親屬支付的一次性賠償。職工的死亡使其親屬喪失了重要的生活來源,導致其生活水平的下降,這是工傷事故的后果之一,因此應當予以賠償。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主體支付主體:工傷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支付)。享受主體:因工死亡職工直系親屬(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算法: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其計算公式為: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綜上所述,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可由職工的近親屬協商后平等進行分配,或者各自協商一致的,不平等分配也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
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
(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
(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
遺產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
遺產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獲得報酬。
第一千一百五十條
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工傷死亡賠償金怎樣分配
死亡賠償金,盡管不屬于遺產范疇,但在分配過程中,通常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該法第十條明確了繼承順序:首先由配偶、子女、父母繼承;若無上述繼承人,則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
當被繼承人的子女早于其去世時,由該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但代位繼承人通常只能繼承該子女原本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喪偶兒媳或女婿若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亦可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繼承人一般應平等地分配遺產份額,但對生活特別困難且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時應給予照顧。對盡主要扶養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適當多分遺產;而有能力但未盡扶養義務的繼承人,則可不分或少分。
繼承人之間可通過協商確定遺產分割的時間、方式和份額,如協商不成,可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繼承法還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且生活無來源的人,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適當分給他們遺產。
繼承人在處理遺產分配時,應秉持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原則,盡量協商解決繼承問題。
工傷死亡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勞動者因工傷死亡的,如果因工傷死亡賠償產生糾紛的,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工傷死亡賠償糾紛。1、勞動者去世,攜帶勞動者死亡證明書,和申請人與死者的關系證明文件,可以代為申請。2、申請書填寫事實與理由,就是主張以上要求的原因,當然還需要提供主張事項的證據。
法律分析
工傷死亡,申請勞動仲裁可以由近親屬代為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仲裁申請的流程:1、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法律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2、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通訊地址和聯系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確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五條 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無法定代理人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代理人。勞動者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或者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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