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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刑事立案后,知道嫌疑人但是一直不抓人,怎么辦

首頁 > 刑事案件2020-08-27 21:16:23

被盜物品報案后,明確知道犯罪嫌疑人,警察叔叔不幫你抓人怎么辦?在法律上應該如何定義?

  (一)找檢察院,讓檢察院監督公安的立案、偵查活動。等檢察院提起公訴時您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依據是:(1)《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2)第八條:“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3)第八十八條:“ 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二)您也可以自己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請求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并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賠償。如果是提起自訴:
  (1)要注意自己收集證據:有人證、有錄像、有派出所的筆錄就可以了。
  (2)訴訟不是您說的1年:那是民事訴訟中只要求民事賠償的訴訟時效,您這是刑事案件,應適用的是刑事追訴時效:輕傷的一般是在5年內都可以追究,如果公安立案偵查了,就在任何時候都可以追究的。
1、你所說的“知道”是否有證據證明,還是“猜測”的結果?

2、如果你有證據證明,且達到犯罪數額(500——2000元,各地數額規定不一),可以去上級公安機關檢舉該公安不作為。
物品價值多少啊?盜竊500以上才起罪。明確知道有證據不,有證據可以自己索要或者讓警察協助索要啊,抓人的話至少要立案了,不能隨便抓的。如果你有證據證明數額巨大又不給你立案又不幫助你解決,同時你又有時間和經歷的話,可以到檢察院要求立案監督啊~~要不就去法院提起自訴咯~~~不過最好還是協商解決嘛

刑事案件警察不處理,不抓人,耽擱了8個月到現在沒處理怎么辦?

去年我被五六個小混混毆打致傷殘,當然有人打電話報警,公安局去了,人都跑了,就剩一個人了,那個人輕微傷都不算,公安局把我送去醫院,撥打了家里電話,醫院對我進行搶救,公安局當天晚上就沒抓人,事后我在醫院昏迷,后來公安局一直說協商,也不抓人,一直拖著時間,說對方跑也跑不到哪去,我在醫院住了七個月,公安局拖了七個月,中間要求公了,公安局就讓我們私了,要求抓人,也不抓人。法醫鑒定已經出來三個月了,公安局還是無動于衷,到現在沒處理完,還來拖,公安局說“不用抓人,抓不抓人都一樣,反正中間就是錢的事嘛”,現在對方人都跑外地去了,對方人還說“怎么?公安局不管你?不給你辦事?他們可能看你不順眼吧,你讓他們來抓我啊,我只要不自首,我保證不會進公安局”。。然后經打聽,還有公安局做的事,家里人說可能是對方人家賄賂公安局了。現在我一個勁要求公事公辦,抓人,公安局還是今天拖明天,明天拖后天躲著我家。哪位朋友能告訴我,我該怎么處理,怎樣舉報公安局的行為。
公安局這種行為令人氣憤,明擺著就是包庇那個犯事的人,太可惡了。去公安局的紀檢部門舉報,如果不行,直接去政府的紀檢委去舉報。
您好,首先,留存好傷情鑒定結果,輕傷以上,便涉嫌故意傷害罪,辦案人員如果明知涉嫌刑事犯罪,依然不能履行職責,建議去辦案人員所在單位的紀檢、督察部門進行舉報,如果還是不能依法活動,就去其上級機關的紀檢、上級人民政府辦公室、上級黨委紀委舉報,關鍵是保留好相關證據。僅供您的參考
你是那里的,公安局不關是他們不對,如在不關找大領導,我也有個刑事案子,跟你這個不同。也是不關,像他們這樣的人人就喜歡錢了,有了錢什么事都可以做。但是他們賺的錢不明來路會遭報應。也不干凈,臟。
應當向上級公安局警務督察處舉報辦案民警。

立案后多久抓人

立案后多久抓人,法律上沒有具體時間規定,一般都是按照案件的緊急情況、嫌疑人的情況,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偵查以后,可視案情需要決定什么時間抓人,這沒有具體時間規定,一般情況下,案件立案偵查工作開始時,犯罪嫌疑人已經在看守所了。抓到人后先刑拘,30天內轉捕。

在我國只有檢察院享有批捕權:對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決定逮捕或者檢察院對自偵案件的決定逮捕的以外,必須經檢察院批準。

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如果是公安機關經檢察機關批準逮捕的,由公安機關通知。

擴展資料:

逮捕決定或批準:

(1)在偵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有權依法決定或批準逮捕;

(2)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有權依法決定逮捕,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公檢法機關對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另外,如果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還須得到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大會閉會期間)的許可,方能決定或批準逮捕。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百度百科

逮捕百度百科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章第六條:

1.公安機關接受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首后,應當進行審查,并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的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2.公安機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經濟犯罪案件后,應當在三日內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立案。

3.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書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指定期限內立案偵查。

總的來說,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偵查以后,可視案情需要決定什么時間抓人,這沒有具體時間規定,一般情況下,案件立案偵查工作開始時,犯罪嫌疑人已經在看守所了。抓到人后先刑拘,30天內轉捕。

擴展資料


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有犯罪事實

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為進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為,就不能立案。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

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開始,此時所說的有犯罪事實,僅是指發現有某種危害社會而又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發生。至于整個犯罪的過程、犯罪的具體情節、犯罪人是誰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時就全部弄清楚。這些問題應當通過立案后的偵查或審理活動來解決。

2.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當有犯罪事實發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雖有犯罪事實發生,但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司法活動。公安機關經濟偵查大隊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一旦立案偵查,原則上第一時間抓捕,至于說什么時候能夠抓捕歸案,則沒有具體的時間規定。

一、通常在立案后多久抓人
這個問題比較寬泛。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條之規定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實踐中公安機關出于防止嫌疑人逃跑的目的一般發現作案行為就先拘留了。
二、刑事案件的立案條件是什么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由接案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由此可見,立案的標準有三條:
1、有犯罪事實
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已有證據證明,并非毫無根據。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屬于自己管轄
如前所述,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
刑事案件一般是先立案,之后再進行偵查,而在偵查的過程中發現有重大嫌疑的人,那么就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對其采取強制措施,也就是我們說的抓人。而警察在確定了嫌疑人之后多久才可以開始抓人了,這個問題法律中并未有明確的規定,只是規定了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對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比如,發現他人正在預備犯罪、實施犯罪,此時就可以馬上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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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立案半年了 警察不去抓人怎么辦

可以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如下:

1、第四十六條 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對依法檢舉、控告的公民或者組織,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2、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建立督察制度,對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執行法律、法規、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

3、第四十八條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對受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降低警銜、取消警銜。

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時可以對其采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

擴展資料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

(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于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十二)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北京市監獄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如果現有證據滿足對嫌疑人進行拘留,而且辦案單位在情況允許之下,仍然沒有傳喚并拘留嫌疑人的,可以向上一級單位或檢察院舉報。
這種情況下,先要落實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偵查并能夠確定犯罪嫌疑人,如果不去抓人那就是不作為,可以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提出控告。公安機關應當要說明不抓人的理由,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實施抓捕。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 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刑事案件立案,沒有證據是不會拘留任何人的,立案到逮捕是有過程的。當獲取證據不夠充分時,可能先采取拘傳,這是最輕的一種強制措施,即強制到案接受訊問,其持續時間12小時。結束后可能放人,也可能被取保候審或者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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