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簡易程序
通常情況下,刑事訴訟簡易程序一般是指,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對簡單的審判程序。它是對普通程序的簡化,只適用于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同時具有以下3種情形的公訴案件,可用簡易程序審理。如下:1、事實清楚、證據充分;2、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3、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單處罰金。
【法律依據】
《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一條 對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訴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一)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二)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三)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
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
法律主觀:
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是: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2、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3、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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