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分類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安全事故的賠償主體包括:一、安全事故發生單位,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應履行加強管理、確保安全生產的義務,違法造成事故的應承擔法律責任。《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發生事故的單位有報告、救援和接受調查的義務,故應對事故承擔直接責任。二、安全事故發生單位有關人員,包括負有責任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主要負責人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等對生產經營活動負全面領導責任、有主要決策指揮權的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包括負有直接領導、管理責任的有關負責人、安全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和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包括負有直接責任的從業人員和其他人員。三、有關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對違法行為實施責任追究。四、中介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對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實行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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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項目有哪些
工傷賠償項目包括但不限于:
一般傷害賠償:涉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護理費和停工留薪期補貼。其中護理費根據傷殘程度確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特殊情況可延長至24個月。
傷殘賠償:在一般傷害賠償基礎上,增加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死亡賠償:包括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范圍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直系親屬。
具體賠償標準和程序依地方政府規定,例如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和護理費等需根據地方政府規定執行。停工留薪期的確定則依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當地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
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給付標準依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評定的傷殘等級。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對于因工傷導致的死亡,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賠償。
職工在外出或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情況,賠償項目根據是否宣告死亡而有所不同。未被宣告死亡的職工,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若生活有困難),已宣告死亡的職工,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賠償。
事故分類等級劃分及上報標準
1. 特別重大事故指的是那些導致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億元的事故。
2. 重大事故包括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以及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情況。
3. 較大事故涉及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以及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經濟損失。
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萬元以下的事故。
事故報告必須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瞞報。事故調查處理應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查清事故經過、原因、損失、性質,認定責任,總結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責任者依法追責。
1. 縣級以上政府應嚴格依照規定及時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事故發生地政府應支持、配合上級政府或部門的工作,提供必要便利。參與調查的部門和單位應互相協作,提高效率。
2. 工會依法參與事故調查,有權提出處理意見。
3.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或干涉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
4.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相關部門舉報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依法及時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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