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質權抵押權區(qū)別
1. 擔保標標的不同
( 1 )質權提供擔保標的有動產和權利。
( 2 )抵押權提供擔保標的有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及動產。
2. 成立要件不同
( 1 )質權以質物轉移占有為必要,質物的占有移轉,既是質權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
( 2 )抵押權的成立,一般須經登記才成立,不需要登記的是簽訂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轉占有。
3. 擔保的機制不同
( 1 )質權,除有優(yōu)先受償?shù)男Яν?,尚具有對標的物或其權利憑證法人占有、留置效力,由質權人直接控制標的物,從而造成出質人的心理壓迫,以促使債務如期歸還。這種留置效力為抵押權所不具備。
( 2 )抵押權為非占有性擔保物權,以優(yōu)先受償效力來發(fā)揮擔保作用
4. 實行方式不同
( 1 )質權人于債權期限屆滿或約定事由發(fā)生而未受清償時,因其已經事先占有標的物,可不經司法程序而徑直參照市場價變賣質押財產或者其他方式處分質押財產并就其變價價值受償。出質人如果認為變價不公,可另行通過訴訟解決。
( 2 )抵押權人行使其抵押權時,在達不成協(xié)議時一般需要通過申請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并就其價款優(yōu)先受償,而不能強行奪取抵押財產并變賣。
5. 二者同時設立在一個標的物上的優(yōu)先效力不同
( 1 )先設立的登記的抵押權優(yōu)于后設立的質權;
( 2 )可不予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在后設立的質權;
( 3 )先設立的質權優(yōu)于后設立的登記的抵押權或未設登記的抵押權。
二、我國抵押權人的權利有哪些
(一)對抵押權的處分
1 .抵押權的讓與。抵押權屬于一種財產權,因此具有讓與的可能性,但是,由于抵押權是從屬于主債權的權利,因此依據(jù)抵押權的從屬性之要求,抵押權必須隨同其所擔保的主債權一并轉讓。
2 .將抵押權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3 .抵押權的拋棄。抵押權的拋棄可分為相對拋棄與絕對拋棄。
(二)保全抵押權的權利
抵押物價值減少防止權。《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條規(guī)定,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
恢復抵押物的價值請求權或增擔保請求權。依據(jù)《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條規(guī)定,當?shù)盅喝说男袨橐呀浭沟盅贺敭a的價值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
(三)物權請求權
抵押權屬于物權,因此抵押權人也享有《民法典》物權編所規(guī)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物權請求權,但是,由于抵押權人并不占有抵押財產,故此,原則上其不得行使 返還原物請求權 。
(四)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抵押權作為一種 民事權利 ,當然受到侵權行為法的保護?!睹穹ǖ洹返诙偃藯l規(guī)定,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因此,抵押權人于抵押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行使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三、我國抵押人的權利有哪些
(一)同一抵押財產上設定多個抵押權
抵押權不以權利人占有抵押物為內容,故此,同一財產上可以設立多個抵押權,至于這些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的總額是否超過抵押財產本身的價值,法律不做強制性規(guī)定,而交由當事人自行判斷。
(二)在抵押財產上設定用益物權
由于《民法典》規(guī)定了地役權和居住權,因此, 建設用地使用權 人可以在該使用權抵押之后,再設定地役權。而住宅的所有權人在將住宅抵押后,也可以在其住宅上為他人設立居住權。
(三)出租抵押財產
《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條的規(guī)定,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并轉移占有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四)轉讓抵押財產的權利
1.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允許抵押人在抵押期間轉讓抵押財產,承認抵押權具有追及效力。
2.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兩項限制性措施:
第一,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可以在抵押合同中通過約定禁止抵押財產轉讓。
第二,抵押權人可以通過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而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而維護自己的權益。 抵押權人行使其抵押權時,在達不成協(xié)議時一般需要通過申請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并就其價款優(yōu)先受償,而不能強行奪取抵押財產并變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jù)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質權和抵押權的主要區(qū)別如下:
1、是否轉移占有
(1)質權:質權的設立需要轉移質押物的占有,即出質人必須將質物交付給質權人占有。
(2)抵押權:抵押權的設立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仍然占有和使用抵押物。
2、標的物范圍
(1)質權:質權的標的物通常是動產或權利,如股票、債券、專利權等。
(2)抵押權:抵押權的標的物可以是動產或不動產,如房產、汽車、土地使用權等。
3、成立要件
(1)質權:質權的成立通常需要書面合同,并且自質物交付時設立。
(2)抵押權:抵押權的成立也需要書面合同,但對于不動產抵押,需要辦理抵押登記才能生效。
4、公示方式
(1)質權:質權的設立通常不需要向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但質物的占有轉移本身就是一種公示方式。
(2)抵押權:抵押權的設立通常需要向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以公示抵押權的存在。
5、權利實現(xiàn)方式
(1)質權: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質權人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并以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
(2)抵押權: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需要通過與抵押人協(xié)商或通過法院判決來實現(xiàn)抵押權。
6、孳息收取權
(1)質權: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抵押權:抵押權人一般無權收取抵押物的孳息,除非抵押人同意。
7、保管責任
(1)質權: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抵押權: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抵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時,由抵押人承擔責任。
這些區(qū)別體現(xiàn)了質權和抵押權在設立、效力、實現(xiàn)方式等方面的不同,法律關系人也應根據(jù)自身需求選擇合適的擔保方式。
質權和抵押權在實現(xiàn)順序上的不同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1、公示原則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抵押權和質權的實現(xiàn)順序遵循公示在先、權利優(yōu)先的原則。如果同一財產上同時設立了抵押權和質權,那么先完成公示的一方將享有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p>
2、公示方式
抵押權的公示通常是通過登記來完成的,而質權的公示則是通過轉移標的物的占有來實現(xiàn)的。因此,如果抵押權已經辦理了登記,而質權尚未轉移占有,那么抵押權將優(yōu)先于質權。
3、設立時間
如果抵押權和質權都已完成公示,那么它們的實現(xiàn)順序將根據(jù)設立時間的先后來確定。設立在先的權利優(yōu)先于設立在后的權利。
4、特殊情況
如果質權有效設立而抵押權未辦理抵押登記,那么質權優(yōu)先于抵押權。這是因為質權的設立已經通過轉移占有完成了公示,而抵押權由于未辦理登記,其公示效力尚未產生。
5、債權質權的實現(xiàn)順序
對于普通債權質權,實現(xiàn)順序應按各質權成立時間的先后來決定,先成立的質權優(yōu)先于其后的質權。在同一債權上設定數(shù)個普通債權質權時,后順序質權的設立應以書面形式為之,并通知前位質權人及第三債務人。
抵押權的實現(xiàn)是抵押權人行使其優(yōu)先受償權利的過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1、抵押權的成立
抵押權的成立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包括抵押合同的簽訂和不動產的登記(對于不動產抵押)。抵押合同自簽訂時生效,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抵押權的實現(xiàn)條件
抵押權的實現(xiàn)條件包括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
3、抵押權的實現(xiàn)方式
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xié)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如果雙方達成協(xié)議,但協(xié)議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xié)議。
4、訴訟程序
如果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的實現(xiàn)方式達成協(xié)議,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拍賣、變賣抵押財產實現(xiàn)抵押權。在訴訟過程中,法院通常會參照市場價格確定抵押財產的變價款。
5、非訟程序
抵押權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非訟程序。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應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可以依據(jù)該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應裁定駁回申請。非訟程序具有簡便快捷的優(yōu)點,但可能不利于解決爭議。
6、直接申請參與分配
在某些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人民法院對抵押財產的分配,主張優(yōu)先受償權。
7、證明責任
在抵押權實現(xiàn)的過程中,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需要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以確保抵押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分析:1.擔保標標的不同、2.成立要件不同、3.擔保的機制不同、4.實行方式不同。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前款規(guī)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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