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能夠調查證人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
第三十五條
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
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
第三十七條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律師在參與訴訟活動中涉嫌犯罪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偵查機關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該律師的家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是為了完善律師制度,規范律師執業行為,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發揮律師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的作用而制定的法律。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擴展資料: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接受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2.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
3.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權益。
4.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辦理案件。
5.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律師法
律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刑事案件中對方找了兩個假證人,開庭時對方假證人不在場,會公布對方證人的名字嗎?我方律師什么時候可以
刑事案件中對方找了兩個假證人,開庭時對方假證人不在場,會公布對方證人的名字嗎?我方律師什么時候可以閱讀對方卷宗,我方律師能看到對方證人是誰嗎?感激不盡,詳細回答采為最佳答案新《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但是證人因身患嚴重疾病、行動不便等客觀原因確實無法在庭審期間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其不出庭。但是必須宣讀證人證言,并經各方質證。所以,肯定會公布對方名字和其他信息。除非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新刑訴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你方律師肯定能看到相關的證人證言材料。
一般來說,證人應當出庭作證,除非有法律規定的情形不能出庭作證,如出差在外,身體有疾病等,否則證人證言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這種情況下,律師可以向法庭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律師可以通過在庭審時的發問,讓證人證證自相矛盾,從而否定證言的真實性。
案件移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后,律師即能閱卷,也就能看 到案件的全部證據,到時候自然知道證人是誰了。
既然已經開庭,但還未看到卷宗,你方律師是如何出庭辯護的?檢察院的卷宗早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就可復制、查閱,在拿到起訴書后也可向法院申請復制查閱。對于證人,在刑事卷宗中也應該會有并可申請證人出庭。
按照法律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如果是無法出庭作證的,也應當提供證人證言。所以,即使不出庭,證人證言在法院的檔案中是有的,你的律師可以去復印,當然也能知道證人是誰。但作偽證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你可以問你的律師
律師調查取證時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律師調查取證時的注意事項:
1、調查取證時注意證人心理。應當注意建立溝通的氛圍,取得信任;取證前告知證人如實作證的法定義務,表示會為證人保密,不會向案件無關的人員透露取證內容;在調查時,注意觀察證人的神色和心理變化,確保證人證言的真實性;最后,了解證人是否愿意出庭作證,告知必要的時候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證人保護,以打消證人出庭作證的顧慮。
2、調查取證時注意合法性。做好同步錄音錄像,保障取證內容與筆錄內容一致性;調查取證的問話要避免誘導式的發問,預設前提的發問,防止取證內容不合法。
3、調查取證的過程應當合理規劃。詢問證人開始時,可以簡明了解證人身份情況,在告知法律義務后,表明律師希望了解的事項,引導證人盡快進入主題,控制談話的話題相關性與時長。
4、調查取證時注意獲取其它佐證。在調查取證時,證人往往會提出有物證、書證、電子郵件等證據可以佐證,律師應當及時提取,形成有效的證據鏈條。
【法律依據】
《律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紀檢委調查的案子,被告人的律師有權向證人收集證據嗎?
根據刑訴法的規定是可以的,但是肯定是案件移送檢察院以后才可以的,在監察委調查留置階段律師是不可以介入的。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律師能不能查閱公安機關調取的證據?比如對證人的詢問筆錄?怎么查閱?何時可以查閱?
律師的調查取證權是律師的一項基本訴訟權利。指律師在承辦刑事案件過程中,調取、收集、核實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等證據材料的權利。
律師在查閱卷宗材料時主要應把握以下幾點:
(1)對起訴書的審查。重點審查起訴指控犯什么罪、犯罪的動機、目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后果等,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情節的輕重、有無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有無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節。審查起訴書所引用法律條文是否得當等。
(2)對證據目錄及證人名單的審查。律師查閱證據目錄和證人名單,可以對案件的證據體系及證據種類有個大概的了解,并核對已經移送的“主要證據”材料與尚未移送的證據材料證明案件事實的相互關系。通過檢察機關對證人名單的例舉了解其他證人對本案事實的證明作用,并通過會見被告人了解這些證據及證人對被告人有利證據的調查與收集工作下一步如何展開。
(3)對主要證據復印件及照片的審查。通過審查主要證據了解本案中對被告人定罪的證據是否充分、確實,哪些證據存在疑點和矛盾,以便分類排除,哪些證據需要立即調查核實,哪些證據需要會見被告人來了解,哪些證據需要在法庭調查過程中核實。
2、關于在審前程序中如何行使調查證據請求權
律師的調查取證不具有國家強制力的保護,客觀上使律師的調查取證權往往無法得到真正的落實。為此,刑訴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賦予一種救濟手段,即辯護律師在無法調取或遇有困難的情況下①可以請求法院簽發“準許調查決定書”,如果相關證人及有關單位不同意②可以請求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律師行使調查證據請求權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①必須提出書面申請。書面申請包括申請人的情況、被告人的情況、被調查人的情況、調查請求理由事項,并制作詳細的“調查提綱”附在后面;
②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收集、調查證據時,辯護律師作為申請人可以在場,但這要根據案件情況及證人情況來定,并須征得法院調查人員的同意;
③法院調查的證據材料律師可以請求保留該證據的復印件,并作為辯方證據在法庭出示,并經過法庭的調查與質證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④由于證人或被害人等不同意接受調查以及有可能律師的調查證據請求被法院拒絕的,如果認為該證據確對被告人有利的,辯護律師應當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該證人(被害人)出庭作證,通過詢問和質證使該證據被法院采納為裁判的證據。
3、關于對非法證據的調查與確認問題
刑訴法規定,司法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由此看出,刑法雖規定禁止使用非法手段獲取證據,但卻并未規定以非法手段獲得的證據材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問題在于,控方在收集證據的過程中基于控訴和證明的目的更有可能或有條件使用非法手段。這些非法證據一旦在法庭上出示,將會對案件事實的認定產生消極的影響,最終導致出現權力濫用的情況而影響司法公正性。因而,辯護律師在審前階段,收集相關證據證明非法證據的存在并對其合法性進行前置性審查有著重要的意義。筆者認為,對非法證據的審查與確認主要從主體上、程序上、形式上三個方面入手:
①主體上,如應當回避的偵查人員調查收集的證據;非法定偵查人員調取的證據;非自然人提供的證言與鑒定結論;年幼或患有精神病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所提供的證言等都應作為律師審查與調查的重點內容。
②程序上,調取證言筆錄時僅偵查人員一人在場,詢問證人時未告知作證的法律責任,偵查人員采用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等方法收集證據等。
③形式上,沒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人、被害人及訊問人簽名的書面供述及證言與陳述;沒有鑒定人蓋章的鑒定結論,沒有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見證人簽名蓋章的勘驗檢查筆錄等。
上述證據均屬于違法或不合法的證據范疇,辯護律師一旦能證明該證據的違法與不合法時,應及時將相關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并請求法院將非法取得的證據排除法庭調查之外。為了證明偵查人員非法收集證據的事實,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傳喚偵查人員、勘驗檢查人員及鑒定人等到庭作證,運用收集到的證據提出異議,當庭揭露該證據在收集過程中主體、程序、形式上不具有合法性,避免這些非法證據被法院用于裁判的證據。
律師在審判前階段開展調查活動,必須實事求是,忠于事實真相,在尊重事實的基礎上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絕不能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以及進行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來源:中國刑辯網作者:遼寧陽光律師事務所羅力彥
可以
通過檢察院、法院查詢,公安偵查階段無法查詢。
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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