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主要特點有哪些?
(一)加強懲罰犯罪,同時重視保障人權
我國刑事訴訟法要求,在刑事訴訟中除了“懲罰犯罪”以外,還要采取有力措施“保障無罪之人不受刑事追究”,“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同時,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在重視保障人權方面還作了以下新規定:允許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和在起訴階段就可以委托辯護人為自己辯護;擴大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范圍;擴大自訴案件的范圍,使被害人享有廣泛的直接起訴權,同時將被害人定位為當事人,賦予其與被告人基本相同的訴訟權利,從而有力地加強了對被害人的人權保障;取消了收容審查制度,對公安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種類、對象、條件、期限等作了科學、明確的規定,等等。這些規定一方面有利于追究犯罪,另一方面也加強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保障。
(二)建立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訴訟機制
與國外許多國家僅將法院作為司法機關不同,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訴訟包括偵查、起訴、審判三個環節,進行刑事訴訟的國家機關有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這三個機關雖然性質不同,但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地位平等,都屬于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其中,偵查主要由公安機關負責,提起公訴有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另有規定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利。
同時,在這三個機關分工負責的基礎上,我國刑事訴訟法還強調它們之間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并對此作出具體規定:如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等等。
(三)確立了一系列科學的適合我國國情的刑事訴訟原則
我國形似訴訟法的許多基本原則符合我國國情,并且為我國所獨有:如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依靠群眾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原則等等。
(四)實行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相結合的訴訟模式
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保留了原刑事訴訟法中有關職權主義的一些合理規定,如在偵查、起訴階段由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依職權單方面采取偵查、起訴行為;在審判階段由法官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和在庭審中調查核實證據的權利等。同時借鑒當事人主義的有益經驗,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可以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在起訴階段便可委托辯護人為自己辯護,特別是在審判階段,將法院的庭前審查由實體性審查改為程序性審查,從而有效地避免法官先入為主,從而客觀審案;庭審中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物證書證首先和主要由控、辯雙方進行,法官即使進行這些活動,也只是起到補充作用而已,而且法官只有在庭審過程中對證據有疑問時才可以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此外,控辯雙方不僅可以在法庭辯論階段可以進行互相辯論,而且在法庭調查階段也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互相辯論。
(五)賦予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的法律監督權
與西方國家不同,我國的人民檢察院不僅負責公訴活動,而且具有法律監督職能。具體而言,人民檢察院既有權對貪污賄賂等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犯罪的案件進行立案偵查,有權對所有公訴案件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在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時有權出席法庭支持公訴;而且,其有權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和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以及刑罰執行等相關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
(六)規定了一些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訴訟程序和證據制度
¬在總結長期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一些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訴訟程序:如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審判;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人民法院審判刑事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判處死刑的案件必須經過死刑復核程序;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如果發現確有錯誤的,可提起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等等。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概述
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12年11月22日正式公布修訂后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旨在確保新刑訴法的正確實施。修訂后的規則共708條,新增240條,新增章節包括辯護與代理、證據、案件受理、特別程序和案件管理。除通則、管轄、回避、刑事司法協助、附則等章修改較小外,其他各章新增、修改內容總計超過原內容的80%。
2012年3月,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的決定》。為保證檢察機關正確貫徹執行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最高檢組織力量進行深入調研和廣泛征求意見,對1999年發布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進行了全面修訂。
修訂后的規則圍繞檢察機關的職權,對刑事訴訟的具體程序進行了全面規范。修訂內容主要圍繞三個方面:準確界定新刑事訴訟法中涉及檢察工作的概念、條文的含義;細化新刑事訴訟法設定的制度,包括辯護制度、證據制度,確保辯護人在檢察環節的各項辯護權利和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得以有效貫徹落實;規范訊問錄音、錄像的調取情形和審查方式;規定庭前會議的主要內容;進一步明確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和條件及辦案程序;細化特別程序的辦案流程;明確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具體程序和職責部門。
修訂后的規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檢負責人表示,這一修訂對于保證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嚴格依法辦案,正確履行職責,確保案件質量,實現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統一具有重要意義。
在修改工作中,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有關負責人堅持的指導思想包括:嚴格遵循立法精神,堅持憲法和法律關于人民檢察院的職能定位,維護法制統一、尊嚴、權威的目標;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修改后刑訴法明確寫入總則,具體訴訟制度上貫徹這一原則;強化法律監督與強化自身監督并重,針對執法辦案的重點環節,規定了內部監督制約機制,以嚴格規范執法活動;加強與中央政法機關的溝通與協調,保證相關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的協調一致。
擴展資料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經 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八屆檢察委員會第69次會議通過,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21次會議第1次修訂,201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80次會議第2次修訂,2012年1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以高檢發釋字〔2012〕2號公布。該《規則》分通則、管轄、回避、辯護與代理、證據、強制措施、案件受理、初查和立案、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席法庭、特別程序、刑事訴訟法律監督、案件管理、刑事司法協助等17章708條,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刑事訴訟法是刑法嗎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猶如一枚硬幣的兩面,共同構成了刑事法律體系。刑法,聚焦于犯罪的實質,明確哪些行為構成犯罪,犯罪者應承擔何種刑事責任,以及如何量刑和處罰。它關注的是犯罪行為的本質、犯罪人的法律責任和對應的刑罰措施,是刑事法律中的實體法。
而刑事訴訟法,其重點則在于程序。它詳細規定了如何在刑事案件中啟動、進行訴訟的過程,包括追訴犯罪的程序、不同機關(如檢察機關、法院)的職責與權限范圍,以及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以及各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旨在規范訴訟過程,確保司法程序的公正、高效和透明。
兩者的緊密關系表現在,刑法是刑事訴訟法的實體基礎,為刑事訴訟提供定罪量刑的依據。而刑事訴訟法則是刑法得以實施的路徑,通過規范訴訟程序,確保刑法的正確適用。在處理犯罪行為時,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相互補充,缺一不可。前者定罪量刑,后者確保這一過程的程序正當性。
綜上所述,刑法與刑事訴訟法雖各自側重于實體與程序,但共同構建了刑事法律體系的核心。刑法聚焦于犯罪的實質與刑罰,而刑事訴訟法則關注訴訟過程的程序與規則,兩者相輔相成,共同確保了刑事司法的公正與效率。
新刑事訴訟法解釋重點解讀
新刑事訴訟法解釋重點解讀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訴訟和仲裁都是解決糾紛兩個法律途徑,為了保證訴訟仲裁的順利開展,國家有一系列的訴訟仲裁法規,保障了訴訟仲裁的運行,其中也規范了司法工作人員的行為,維護司法的威嚴和公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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