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債務人的
1.查看債務人財務報表;
2.查看新聞媒體、中介機構或政府部門披露的債務人財產信息;
3.通過與債務人內部工作人員交流獲取財產信息;
4.通過債務人的客戶了解債務人的應收帳款、預付款項;通過銀行內部各部門和機構獲取財產信息;通過社會公開或半公開懸賞獲取財產信息;
5.到公共財產管理及登記機關查找財產線索。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第八十四條,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債務人財產”是新《企業破產法》首次出現的概念。版實際上,債務人財產應包括債務人的所有財權產,其中包括債務人對不論何處的資產擁有的權益,不論是在法院地國還是在外國,也不論在程序啟動時是否為債務人所占有,以及還包括一切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新《企業破產法》對“債務人財產”概念的使用表現出破產立法理念的變革,這一概念不僅涵蓋了破產清算程序中的債務人財產,也將破產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中的債務人財產包括在內,能較好的概括清算、和解和重整三種程序下債務人財產的不同狀況,其內涵更為全面,除債務人所有的貨幣、實物外,債務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用益物權等財產和財產權益,人民法院均應認定為債務人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三十條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
債務人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
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
根據2006年8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無償轉讓財產的。
(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五)放棄債權的。
債務人是債之關系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是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系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
有下列特征:具有目的性、獨立性、法定性和可分配性。
【法律依據】
《企版業破產法》第權17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故意違反前款規定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不免除其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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