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公司合同違約怎么辦
疫情期間合同違約的,應當根據疫情這一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因為疫情導致當事人無法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需要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并可以主張不可抗力免責。雙方可以就合同的內容進行變更,也可以主張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違約,違約方可以主張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具體的責任大小需要根據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 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疫情屬于不可抗力嗎可以解除合同嗎?
法律分析:可以的,因不抗力造成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損失由雙方各自承擔。但是疫情并不一定能夠成為免責的原因,具體要看疫情對合同的履行影響大不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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