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的規定
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的規定1、按份之債按份之債,是指債的一方當事人為多數,且多數人一方的當事人各自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或者分擔義務的債。二人以上的債權人按照確定份額分享權利的,即為按份債權;債務人二人以上,各自按照確定份額分擔義務的,則為按份債務。2、連帶之債連帶之債,是指債的當事人一方為多數,且多數人一方的各當事人都有權請求對方履行全部債務或者都負有向對方履行全部債務的義務,全部債權債務關系因債務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滅的債。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條:二人以上依法承擔按份責任,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按份之債的成立條件是什么?
按份之債的成立要件: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為二人以上;債的標的是可分的;其給付是基于同一原因;并且當事人是依一定的份額享有債權或者負擔債務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條
債權人為二人以上,標的可分,按照份額各自享有債權的,為按份債權;債務人為二人以上,標的可分,按照份額各自負擔債務的,為按份債務。
按份債權人或者按份債務人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第五百一十八條
債權人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債權人均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為連帶債權;債務人為二人以上,債權人可以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的,為連帶債務。
連帶債權或者連帶債務,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第五百一十九條
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按份之債的效力是怎樣
按份之債的主體僅在自己的份額內享有權利或負擔義務。在按份之債中,按份債權人只能就自己享有債權份額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而無權要求債務人向自己清償全部債務;每一個按份債務人也只就自己所負擔的債務份額負有清償義務,對其他債務人所負擔的債務份額,無義務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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