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訴訟包括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這是按照適用的訴訟法的性質或者被訴對象(客體)的不同劃分的。訴訟法理論認為,利益受到了損害,受害者就有權向法院起訴,請求司法救濟。
按照提起訴訟的主體公益訴訟可以劃分為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其他社會團體和個人提起的公益訴訟,前者稱為民事公訴或行政公訴,后者稱為一般公益訴訟。
二、公益訴訟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一)公益訴訟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僅指無利害關系的人,但古羅馬法亦包括有利害關系的人。且如果原告為多人,可由裁判法官選擇適宜的人作為原告。
(二)原告起訴的出發點在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法律尊嚴及社會公平和正義,而非個人一己私利。
(三)公益訴訟涉及的案件范圍寬泛,可以是民事侵權行為,也可以是行政違法、刑事犯罪活動。
(四)公益訴訟的地位體現在對國家機關執法能力不足的補充與協助,而非取代國家機關進行執法活動。
(五)原告在勝訴后往往受到一定的物質獎勵。
三、公益訴訟的主體是誰?
公益訴訟的主體主要包括人民檢察院、社會公益團體、個人等等。
(一)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其作為國家公訴機關,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訴訟,這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是其本身的職責所在。刑事訴訟中,檢察院代表國家對犯罪嫌疑人提起訴訟以追究其刑事責任,作為政府的代言人,很大程度上就是為了推動、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共利益。
(二)社會公益團體:社會公益團體是指非政府的、不把利潤最大化當作首要目標,且以社會公益事業為主要追求目標的社會組織與團體。市民社會需要通過在公共領域進行公共溝通才可能達成,不是任何一個人有權力說我代表、我限定、我就是就能實現的,因此,公益訴訟更多的應是一種動員、溝通、教育的方式,通過這些方式來實現公共利益。
(三)個人:或者稱個體,一般指一個人或是一個群體中的特定的主體。個人在什么樣的事件當中能夠聲稱自己代表公共利益,當然這種所謂的代表公共利益都是聲稱,都是自己認為的。
公益訴訟的特點是公益訴訟的原告不是特定的人,公益訴訟的主體包括了人民檢察院;社會公益團體和個人等。公益訴訟可以幫助我國實現法律上的人人平等。
公益訴訟可以理解為是國際機關有權對實行損害國家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個人利益的民事違法行為或行政違法行為的侵害人提起訴訟,或支持被侵害利益的人提起訴訟。一、檢察院的公益訴訟范圍公益訴訟包括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這是按照適用的訴訟法的性質或者被訴對象(客體)的不同劃分的。訴訟法理論認為,利益受到了損害,受害者就有權向法院起訴,請求司法救濟。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食品藥品安全等領域開展提起公益訴訟試點。二、檢察公益訴訟規定是怎樣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8年3月22日《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檢察院公益訴訟包括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兩種。(一)民事公益訴訟——第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擬提起公益訴訟的,應當依法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十日。公告期滿,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不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行政公益訴訟——第二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三、什么是檢察公益訴訟檢察公益訴訟指的是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綜上所述,提起公益訴訟的機關并不一定先定位檢察院,此外此處涉及的侵害行為是民事違法行為或者行政違法行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有權對損害國家利益、集體或者個人的民事行政違法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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