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存貨方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
倉儲合同存貨方的義務為交付的入庫場的貨物實際情況與合同規定內容相符、配合做好入庫交接工作、按規定的時間提取、支付倉儲保管費、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貨物驗收資料等;
保管方的權利為倉儲費用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留置權、提存權儲存期間屆滿,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提取,逾期不提取的,可以提存倉儲物等。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零六條
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易變質物品的,存貨人應當說明該物品的性質,提供有關資料。
存貨人違反前款規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倉儲物,也可以采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存貨人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一條
保管人根據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的要求,應當同意其檢查倉儲物或者提取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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