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關于電子數據收集提取判斷的規定》 為規范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提高刑事案件辦理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實際,制定本規定。 電子數據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 電子數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法律分析:由于電子證據的特殊性,在收集電子證據時,首先需由提供證據單位的計算機操作人員打開電腦,查找所需收集的證據。當找到證據時,取證人員應通過顯示器觀察和確認該文件的形成時間。然后由操作人員打開文件,由取證人員確認該文件系所要收集的證據后,采用相應的方式予以提取固定。在查找證據過程中,如遇文件找不到或打不開等問題,應及時通知專業人員予以協助。同時,為確保電子證據的原始性、真實性、合法性,在電子證據的收集時應采用專業的數據復制 備份設備 將電子證據文件復制備份,要求數據復制設備需具備只讀設計以及自動校準等功能。
法律依據:《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九十四條?電子數據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真實性,但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除外:(一)由當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電子數據;(二)由記錄和保存電子數據的中立第三方平臺提供或者確認的;(三)在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的;(四)以檔案管理方式保管的;(五)以當事人約定的方式保存、傳輸、提取的。電子數據的內容經公證機關公證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