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合同到期自動續簽條款
合同的解除分為多種情況,比如法定解除、約定解除、附條件解除等。而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為了能維持長時間的合作關系,則可能會約定為自動續約,即合同明確的時間到期后,依約定繼續有效。那么,商業合同自動續約條款如何解除?小編為您講解。一、商業合同自動續約條款如何解除 1、可以在雙方約定的合同期限到期前,按照合同約定以書面的方式提出到期后不再續簽的告知函件或郵件等。但需注意的是,函件的發出一定是以公司的名義,最好加蓋公司印章;如果是以郵件形式發出的,需為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指定郵箱或雙方業務交集過程中進行對接的郵箱。 2、一般來說,合同的自動續簽約定,是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繼續簽訂與原合同內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合同的法律行為。通常表述為:“期滿前30日內雙方均未書面提出到期終止本合同的,本合同自動續期,每次續展一年,直至一方書面提出終止或雙方重新簽訂同類型業務的合作合同為止?!?p>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由上述講解可以看出,商業合同中約定的自動續約條款并非只能一直合作下去,但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注意約定好雙方合同的解除方式以及再次續約的續約期間,以便于后續突發情況的應對。如果你還有其他問題的,歡迎進行詳細的咨詢。
合同期滿后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合同到期解除勞動合同是不合法的,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后,雙方勞動合同終止,也就意味著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如果勞動者不滿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那么用人單位是有權利不再續簽的,而且不需要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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