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的訴訟地點可以約定嗎
合同可以約定起訴地點為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雙方當事人可以就管轄法院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人民法院起訴,比如 合同當事人 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 合同簽訂地 、標的物所在地等。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 原告住所地 、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 人民法院管轄 ,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 管轄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在合同中如何約定爭議處理條款
在合同中可按以下方式約定爭議處理條款:
1、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2、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是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約定以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那么對仲裁機構的約定必須是要是具體且唯一的。并且,不能約定當事人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此約定無效。
3、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爭議解決條款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針對后續合同可能發生的爭議提前約定處理方式的合同條款。
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是:
1、合同當事人沒有締約能力;
2、合同違反法律法規的請知心規定;
3、合同違背公序良俗;
4、合同意思表示虛假;
5、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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