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土地承包合同是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達成的,關于土地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在土地承包期限內,如承包方私自變更土地使用用途、不按照約定繳納土地租金等,發包方可以依照雙方簽訂的土地承包協議向承包方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同樣地,如發包方強行干涉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或強行收回土地,承包方也可通過訴訟維權。土地承包合同雙方是平等的主體,發生糾紛時,可以先行調解,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也可以邀請人民調解委員會或其他機構協助調解。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如果承包合同中對糾紛解決途徑已有約定,可以根據約定選擇解決方式;如果未就相關事項進行約定,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分析:《民法典》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如何處理沒有作出規定,土地承包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訴訟等方式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條【雙層經營體制與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第三百三十二條【土地承包期】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定的承包期限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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