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險亦稱“分保”。保險人在原保險合同的基礎上,通過簽訂分保合同,將其所承保的部分風險和責任向其他保險人進行保險的行為。再保險的基礎是原保險,再保險的產生,正是基于原保險人經營中分散風險的需要。在再保險交易中,分出業務的公司稱為原保險人或分出公司,接受業務的公司稱為再保險人或分保接受人或分入公司。
再保險轉嫁風險責任支付的保費稱分保費或再保險費;原保險人在招攬業務過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費用,由再保險人支付給原保險人的費用報酬稱分保傭金或分保手續費。再保險可分為比例再保險和非比例再保險。
比例再保險是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訂立再保險合同,按照保險金額,約定比例,分擔責任。對于約定比例內的保險業務,原保險人有義務及時分出,再保險人有義務接受,雙方都無選擇權。比例再保險分為成數再保險、溢額再保險、成數和溢額混合再保險。非比例再保險分為超額賠款再保險和超過賠付率再保險。
1、再保險接受人應根據當期確認的預估分保費收入和再保險合同約定的分保費用率,計算確定應計入當期的分保費用金額。
對于采用固定手續費率的,根據分保合同列明的手續費率在分保費收入預估的基礎上進行預估。
對于采用浮動手續費率的,根據估計的業務終極賠付率計算實際的手續費率;或者根據歷史賠付經驗建立模型,采用隨機模擬等技術得出平均的手續費支付水平。
對于純益手續費的預估,采用與浮動手續費相同的方法即可。
2、如果對于浮動手續費和純益手續費無法準確估計,應當根據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在能夠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分出人支付的手續費時,將浮動手續費和純益手續費作為分保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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