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判?
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多種犯罪行為,如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等,根據犯罪后果嚴重性,處罰期限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三年至七年的有期徒刑。
具體處罰如下:
1.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直接責任人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別嚴重者,判處三年至七年的有期徒刑。
2. 消防責任事故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直接責任人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別嚴重者,判處三年至七年的有期徒刑。
3. 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者,判處三年至七年的有期徒刑。
處罰期限分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具體犯罪行為包括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等。
處罰標準嚴格,犯罪后果嚴重者,將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因此,大家應自覺遵紀守法,遠離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罪判多少年
1. 犯罪對象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財產安全。
2. 犯罪行為表現為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
3. 若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后果,將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可判幾年
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判幾年,要根據其具體罪名才能確定判刑年限。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破壞交通設施罪為例: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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