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移送管轄出裁定嗎?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將案件移送管轄的,如果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就適用裁定,會出具裁定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民事判決書有效期是多少年
民事判決書有效期是二年。
民事判決書生效后,到判決內容履行前一直具有法律效力,但判決書內容強制執行申請期限為兩年,即在判決生效后兩年期限內你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過了兩年期限,判決書內容依然有效,即你獲得的勝訴權存在,就是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而已。
在以下情況下,法院可以依職權直接移送執行機構執行:
1、發生法律效力的是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扶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
2、發生法律效力的是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3、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變更的,原執行機構可以依職權,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書,作出執行回轉的裁定,責令原申請執行人返還已取得的財產及其孳息。原申請執行人拒不返還的,可以直接強制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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