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合同的除斥期間
合同撤銷權是撤銷權人對不真實意思表示、已生效合同的撤銷權,旨在使合同歸于消滅。依據(jù)《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存在重大誤解、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訂立合同的情形下,受損害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撤銷權的消滅期限,即除斥期間。具體為: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或應知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撤銷權,則撤銷權消滅;當事人在知悉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通過行為放棄撤銷權,撤銷權亦隨之消滅。這意味著,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是固定的,不可中斷、中止或延長。若權利人未能在規(guī)定時間內行使撤銷權,將喪失該權利。
合同的撤銷權除斥期間有什么規(guī)定
合同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有明確的規(guī)定。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否則撤銷權失效。對于重大誤解的情況,該期限縮短為九十日。若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仍未行使撤銷權,撤銷權同樣會失效。法律依據(jù)出自《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具體而言,撤銷權的期限分為兩類。第一類,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后的一年內行使撤銷權。若在此期限內未行使,撤銷權將不再有效。第二類,對于重大誤解導致的撤銷事由,期限縮短為九十日。在該期限內未行使撤銷權,撤銷權同樣失效。
在撤銷權失效的三種情況下,法律對期限也有明確規(guī)定。首先,當事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后,未在一年內行使撤銷權,撤銷權失效。其次,當事人受到脅迫時,若在脅迫行為終止后一年內未行使撤銷權,撤銷權也失效。最后,當事人一旦知道撤銷事由,不論是否明確表示或通過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只要撤銷權在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未行使,撤銷權將永久失效。
綜上所述,《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對合同撤銷權的除斥期間進行了詳細規(guī)定。通過了解這些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更好地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確保在法律規(guī)定的時間內行使撤銷權,避免撤銷權失效帶來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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