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保全的期限是三十天。具體解釋如下:
1、訴前保全的期限通常是指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請人必須在該期限內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間限制。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2、訴前保全的具體期限因不同種類的財產而異。其凍結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在特殊情況下,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可以在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但續行期限不得超過上述規定的期限。
申請訴前保全的流程的步驟如下:
1、準備申請材料
(1)申請書,明確保全請求的具體內容及理由。
(2)申請人身份材料,證明申請人的身份信息。
(3)財產線索,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
(4)擔保材料,提供相應的擔保,以保障保全措施可能帶來的風險。
(5)證據材料,支持申請保全的事實和理由。
2、提交申請
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訴前保全申請。法院將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判斷申請是否符合條件。
3、法院審查
法院在收到申請后,會迅速進行審查。法院會在48小時內作出是否批準保全的決定。
4、執行保全措施
一旦法院批準申請,執行機構將根據法院的指示,對被保全的財產進行查封、扣押或凍結等措施。
5、維持或解除保全
在訴訟過程中,法院會根據案件的進展,決定是否維持或解除保全措施。申請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起訴訟,保全措施可能會被解除。
訴前保全和執行保全是兩種不同的財產保全措施,主要區別如下:
1、適用階段不同
(1)訴前保全
在訴訟開始前,當事人在緊急情況下,為了防止對方轉移、隱匿財產,向法院申請采取的保全措施。
(2)執行保全
在訴訟過程中或判決生效后,為了確保判決能夠得到有效執行,法院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采取的保全措施。
2、目的不同
(1)訴前保全
主要是為了防止對方在訴訟前轉移財產,保障將來判決的執行。
(2)執行保全
是為了確保法院判決能夠得到實際執行,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3、申請主體和條件不同
(1)訴前保全
由利害關系人在起訴前提出申請,必須提供擔保。
(2)執行保全
可以在訴訟中由當事人申請,也可以在判決生效后由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要求提供擔保。
4、程序和效果不同
(1)訴前保全
程序較為緊急,法院在收到申請后需要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并立即開始執行。訴前保全的期限通常為30天,申請人在期限內不起訴,法院將解除保全。
(2)執行保全
程序相對正式,法院在審查后會作出執行裁定,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財產的查封、扣押或凍結。執行保全的期限通常為一年,可以申請續期。
5、法律后果不同
(1)訴前保全
申請錯誤造成損失的,申請人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2)執行保全
保全措施錯誤造成損失的,由法院依法予以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四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條
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一百零六條
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第一百零七條
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八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查封、扣押、凍結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就財產保全的期限問題,分三類作了規定,第一類為凍結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第二類為查封、扣押動產的最長期限為一年,第三類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最長期限為二年。
一、查封債權期限的法律規定
《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查封、扣押、凍結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就財產保全的期限問題,分三類作了規定,第一類為凍結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第二類為查封、扣押動產的最長期限為一年,第三類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最長期限為二年。其未就保全到期債權的期限作出明確規定,也未明確說明保全到期債權應列入上述三類中的哪一類。因財產保全裁定自被人民法院作出時即具有法律效力,故做出裁定是應對財產保全的期限予以明確。
但對于保全到期債權的期限應列入上述三類中的哪一類,進而執行哪一個期限,以及保全到期債權應否設定期限的問題,法律并未做出明確規定。有的法官認為,到期債權既然是已經到履行期限的債權,其表現形式為貨幣數額形式,且數額確定,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人也可以隨時履行,這類財產的流動性強,應當歸入其他資金類中,執行不超過六個月的保全期限。
有的法官認為到期債權雖然是債權人已經可以行使的債權,但該項財產的實際數額,與債務人的償債能力、資金狀況、信用程度等都有很大關系,債權人收回債權的難易受不特定因素的影響較大,這與資金類財產的性質有一定的區別,在其不宜被列入動產或不動產的情況下,應歸類為其他財產權,執行不超過二年的保全期限。
還有法官認為,財產保全制度設立的目的是為了保證生效判決的執行,同時也設定了申請人提供擔保等保全錯誤時的補救措施,對保全設定期限,既不利于保全制度設立目的的實現,又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浪費了司法資源,從制度的設定方面看也沒有這個必要。其實對到期債權保全的期限不可一概而論,應結合具體情形確定。
二、債權保全具體期限為
1、銀行賬號、存款:首次六個月,續凍三個月。
2、房產、土地:首次二年,續封一年。
3、股權:首次二年,續凍一年。
4、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國家股、社會法人股、限售流通股等):首次一年,續凍六個月。
5、上市公司普通股(流通股):首次二年,續凍一年。
6、債券:首次一年,續凍六個月。
7、車輛:無期限限制(上海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不接受有期限查封)。
8、機器設備、貨物:首次一年。
9、到期債權:首次二年,續凍一年。
10、專利、商標權:每次六個月。
三、債權保險的條件
財產保全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財產保全有兩種類型:一種是訴訟前的財產保全;另一種是訴訟中的財產保全。
訴訟前的財產保全
訴訟前的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訴前,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標的物采取強制保護措施的訴訟保障活動。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訴訟前的財產保全應具備兩個條件:
必須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駁回申請。
訴訟中的財產保全
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保證將來作出的判決能夠得到有效執行,人民法院應當事人申請或者主動依職權,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標的物采取強制保護措施的訴訟保障活動。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只有一個條件,即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對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擔保,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若法院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而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那么人民法院將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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