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夫妻的財產協議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已經做出書面的協議,那么離婚的時候雙方應當遵守約定執行。而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系期間所經營獲得的財產,雙方的工資和獎金也是包括在共同財產內的。
一、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是具備法律效力的。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若夫妻雙方通過書面協議對財產分配事宜作出約定,應當遵守約定執行。
二、夫妻財產公證一般需要下列材料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不必須公證,但公證后的協議法律效力高于一般協議。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結婚證書;
(2)協議書草稿,當事人書寫有困難的,公證人員可代寫;
(3)有關的財產證明;
(4)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夫妻財產公證協議書的標準格式是什么?
夫妻財產公證協議書與其他的協議書并沒有多大的區別,夫妻財產公證協議書的標準格式與普通的協議書標準格式相同。如,
1、首部要寫明當事人的個人信息,如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等。
2、正文要寫明想進行約定的婚前、婚后財產的范圍、名稱、數量、種類等,并對上述財產的歸屬及使用作出約定。同時也可以約定婚前財產婚后處分產生的收益如何分割。
3、最后,在落款處,男女雙方需簽字認可,并寫上簽訂協議的時間。
實踐中,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先空著,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的面前簽字確認。
四、夫妻財產怎么分割?
1、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
夫妻財產的約定不是必須要公證的,但是公正之后法律效力也是高于其他的協議。所以想要公證可以拿著申請人身份證明以及結婚的證書還有已經起草好的書面協議的草稿,如果夫妻一方書寫苦難,這個時候公證人員可以代其寫作。
夫妻婚內財產協議書公證費用是多少
夫妻婚內財產協議書公證費用,按照財產價值收費,階梯式的,一般為財產總價值的2%。我國法律從來沒有規定婚內財產協議要以“公證”作為生效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的內容并未違反法律規定,無論該書面協議是否作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
一、夫妻婚內財產協議書公證費用是多少?
夫妻婚內財產協議書公證費用,按照財產價值收費,階梯式的,一般為財產總價值的2%。夫妻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書并非以公證為生效要件。很多人認為,婚內財產協議需要公證;如果不公證,婚內財產協議就不能成立或不生效。其實這個觀點是錯誤的。我國法律從來沒有規定婚內財產協議要以“公證”作為生效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的內容并未違反法律規定,無論該書面協議是否作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經過公證的婚前財產協議在證明力上更高一些而已。
協議公證不公證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把婚內財產協議的內容約定好。慎重一點的話最好委托律師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起草,完全沒有必要花錢去做婚內財產協議公證。
關于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簽訂的財產協議是否可以辦理公證手續的問題,公證處明確把“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列為其一項特色服務。
二、夫妻婚內財產協議書的司法解釋
公證處可以辦理公證的“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分兩種形式:一是未婚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二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財產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約定不明確的視為無約定。
3.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如果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就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否則仍以共同財產清償。
4.如果夫妻之間有贈與房產的協議,如果進行了公證,該協議不得撤銷。
需要明確的是,夫妻雙方可以在婚內對財產的分割及其它情況進行認定,并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書,在離婚時可以請求司法機關按照協議的條款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認定。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可以按照尊重雙方當事人的一致意見對相關問題進行認定,但雙方簽訂的協議不可以存在違法的情況。
夫妻財產公證書的法律效應
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間達成之財產公證效力高,除非得以反證推翻此公證書。
且,依法雙方亦可締結財產協議。
明確婚姻期間所獲及婚前財產歸屬,如各自獨立或共享。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夫妻財產協議書怎么寫
夫妻雙方為促進家庭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原則,本著平等、信任、忠誠、尊重、諒解、關心、幫助的原則,自愿簽訂以下忠誠協議:
雙方共同承擔家庭責任和義務,包括撫育孩子、贍養老人、維持家庭、相互溝通、諒解和協商。
雙方享有自由參與生產、勞動、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權利,但對婚外異性間的聯系與交往保持適當距離,防止過親密與頻繁。違約者需賠償無過錯方三千元至三十萬元的精神損失撫慰金。
雙方不得以對方的缺點、錯誤和不足為由取笑、毆打、辱罵、嘲諷或挾持對方,違約者需賠償受害方一千元至三千元的賠償金。無過錯方保留向法院索賠的權利。
雙方在婚姻關系中所得收益,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知識產權等,需書面約定其歸屬。約定可為共同財產,也可為單方所有,部分為共同,部分為單方。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對共同收益資金無全權掌控權,可通過一方保存密碼,一方保存支票的方式,保留各自權利與地位。
對家庭日常開支,需雙方協商后決定,超出計劃的需單方決定。在未獲諒解下,由決定者自行負責。
雙方承擔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由共同財產償還;單方債務,由其所有財產償還,不足清償部分由共同財產或法院判決確定。
雙方有互相幫扶的義務,不履行者需給付幫扶費。
子女隨父姓,無更改權利,違約者賠償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與義務,對子女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協議者需賠償無過錯方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責任。無過錯方有權要求過錯方賠償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按手印后生效,一式三份,夫妻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交公證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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