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需要什么證據可以判刑
1、刑事案件的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鑒定結論等,犯罪證據充分,犯罪事實清楚的,法院就會判處有罪。
2、刑事證據的收集方法:
(1)詢問。詢問是指執法機關或者律師要求當事人、證人或者鑒定人陳述自己了解的案情。
(2)訊問。訊問是指執法機關要求違法行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實交代案情的方法。
(3)辨認。辨認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證人在若干類似的物品、場所或者人中,挑選出自己曾經所見所聞的部分。
(4)勘驗。勘驗是指執法人員親臨現場,發現和提取證據的專門活動。勘驗主體限于執法機關,律師無權進行勘驗。
(5)檢查。檢查是指執法機關依法對與案件有關的人身進行檢驗的專門活動。
(6)搜查。搜查是指執法機關依職權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或者人身進行強制性的尋查、尋找和提取證據材料的專門活動。
(7)實驗。實驗是指執法機關模擬再現犯罪現場、犯罪過程或者案件發生過程的專門活動,主要適用于刑事案件。
(8)鑒定。鑒定是指專門的機構或者人員利用,其專業技術知識和科學技術設備鑒定,對有關的專門問題進行檢測,并作出鑒定結論的活動。
刑事案件調取證據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1、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并且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2、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于事實真象。故意隱瞞事實真象的,應當追究責任。3、其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第五十三條 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實于事實真象。故意隱瞞事實真象的,應當追究責任。
刑事訴訟證據分為幾種?
關于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及取證方法,以下是一些法律知識總結:
一、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
1. 物證:與犯罪行為或相關聯的物品或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血跡、指紋、腳印等。
2. 書證: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往來書信、單據、賬簿等。
3. 證人證言: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所作的陳述。
4. 被害人陳述:直接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人所作的陳述。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犯罪行為的供述或辯解。
6. 鑒定意見: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后寫出的結論性報告,如法醫鑒定、指紋鑒定、筆跡鑒定等。
7. 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偵查人員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和尸體進行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所作的記錄。
8.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以錄音、錄像磁帶所反映的形象、聲音以及電子計算機中所儲存的數據、資料及其載體等用以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
二、刑事證據取證的方法
1. 詢問:執法機關或律師要求當事人、證人或者鑒定人陳述自己了解的案情。
2. 訊問:執法機關要求違法行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實交代案情。
3. 辨認:要求被害人或者證人在若干類似的物品、場所或者人中,挑選出自己曾經所見所聞的部分。
4. 勘驗:執法人員親臨現場,發現和提取證據的專門活動。
5. 檢查:執法機關依法對與案件有關的人身進行檢驗的專門活動。
6. 搜查:執法機關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或者人身進行強制性的尋查、尋找和提取證據材料的專門活動。
7. 實驗:執法機關模擬再現犯罪現場、犯罪過程或者案件發生過程的專門活動。
8. 鑒定:專門的機構或者人員利用專業技術知識和科學技術設備鑒定,對有關的專門問題進行檢測,并作出鑒定結論的活動。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情況應結合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進行判斷。
刑事案件申請調取證據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關于申請調取證據的規定為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三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一條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第四十三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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