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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中普通債權人權益如何維護

首頁 > 債權債務2020-11-09 12:18:06

破產后如何清算凈權益

1、擔保債權人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在擔保物邊線范圍內全額受償。如果擔保物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則剩余部分轉為普通債權。
2、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受償比例,由破產人的實際財產數額決定,而不是由某某人決定。
3、因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而破產程序終結,也就意味著普通債權人的權利終止。除非,債權人能夠發現被債務人隱瞞、或者不當處分的財產,又或者債權人愿意自行墊付破產費用,繼續清算。
4、請注意,法律規定的“順序優先”,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普通債權并不是同一順序。
5、普通債權人有權監督破產管理人,有權聘請律師直接參與破產清算,審查債權人的財務賬冊,有權在債權人會議上行使表決權,如果發現債權人有隱匿財產、虛構賬簿、抽逃出資、虛假注資、不當處分財產、不當清償、不當分配利潤等等情形時,債權人有權通過訴訟否定債權無人的法人資格、或者直接追訴股東、法定代表人承擔責任,這些權利都是債權人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保障。

普通債權人權益如何維護

1,擔保債權人優先受償 (擔保債權人不參與債權人會議,他的受償比例是誰來確定的?)rn2,破產財產清償中的破產費用和共益債權優先清償(他們的受償比例誰決定的?)rn3,因債務人無力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破產程序終結。(普通債權人的債權權利終結?說白點自認倒霉?普通債權人的權益如何維護?)rn4,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是否意味著如果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比如破產費用,共益債權,他們優先清償?rn5,。。。。。怎么看普通債權人,在這部法律的法律地位,除了有債權人會議,其他好像什么好都撈不上?我的觀點是否錯誤?希望有熱心的專業人士給我提示一二,多謝了。
  我國《刑法》第162 條設立了“妨害清算罪”,但由于其罪狀僅限于“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做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為”
1.擔保債權有擔保物,以擔保物受償,不需要確定什么比例。擔保物拍賣不足清償部分,等同于普通債權人共同分割,普通債權部分按照參加償還資產總額,以及剩余債權總額,根據比例分配。比例:1000萬的資產用于償還債務。剩余2000萬的債務,也就是2塊還1塊,你有2萬的債權,分配給你就是1萬
2.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這個不存在受償比例,全額償付,剩余部分參與下一順序債務分配,分配比例同上。
3.對,就等于是沒錢還普通債權人的錢了。
你的理解存在錯誤的原因就是一點,優先受償就是全額受償,當然擔保僅以物的數額來計算優先受償部分。
比方說有1000萬總資產,破產費用、共益債務、員工工資、保險合計200萬、擔保物價值200萬,但是擔保方債權為300萬,也就是這1000萬要首先減掉400萬,剩下600萬資產參與普通債權比例分配,假如除去擔保債務還有1100萬債務,而擔保物品還有差值100萬未償還,那么就等于是有1200萬債務 需要用600萬償還。600除1200,等于是1/2,也就是原來的債權2塊 等于實際能分到1塊錢了。
換句話如果優先受償部分加上擔保物總額為1200萬,而實際資產只有600萬,而普通債權有2000萬,資產不足優先受償部分,當然只能按比例償還同等順序優先部分,依次排序剩下為0,那到最后普通債權的2000萬=0/2000萬=0
同一順序不足按比例,下一順序停止分配。足夠剩余部分參與下一順序,就這么簡單

清算時債權人的權利如何保護

清算時債權人的權利如何保護
公司清算結束時的債權人保護制度:
1、公司合并或分立時債權人的權利
公司合并或分立時債權人有權請求提前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各國公司法都有類似規定。如法國商事公司法第381條和第386條規定,公司發生合并或分立時,債權人可以在法令規定的期限內就合并或分立草案向商事法院提出異議,商事法院如認為異議成立,可令公司償還債權,或令吞并公司提供擔保。
我國公司法第183、184條規定,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或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或分立。從文義解釋可看出,即使債務未到清償期,債權人也有權在上述期限內請求公司清償或提供相應擔保,這顯然有利于公司債權人。
2、公司破產使債權人有優先于股東獲得清償的權利
西方國家公司法對此有明確規定。如德國公司法第272條規定:只有在第三次公開要求債權人申報權利時之日起一年后,股東才可分配財產。我國公司法第194條規定: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公司財產按前項股東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換言之,債權之實現優先于股東財產之分配,從而使公司債權人處于有利地位。
3、適用公司清算規則
即在公司由于某種原因而進行清算時,為了保護公司債權人不受公司股東或清算人非法處分公司財產行為的危害,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及時組成清算組織,依照有關的財產接管和清算規則開展各項清算工作。依據我國公司法,在公司因破產或其他原因而被解散時,公司應及時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應忠實地履行自己的職責,如因故意或過失而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清算組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
4、抑制公司在即將解散或破產前非法處分公司財產的行為制度
如英國公司法規定,在公司破產時或公司清算開始前6個月內,公司隱匿、私分或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的行為,對原無擔保的債務提供擔保的行為,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行為以及放棄自己的債權的行為,均為無

企業破產案件中銀行如何保護債權 詳細

企業破產案件中銀行如何保護債權 在企業的破產程序中,銀行債權人的利益由于種種原因未得到充分保護。從法律的角度看,商業銀行如何通過自身努力來規避貸后債權喪失或過期而帶來的信貸風險?從實際情況看,銀行可以從債權申報、對債權審查的異議和監督、優先考慮行使優先受償權、共同設立債權人維權聯盟、對破產財產變價程序的監督、積極行使撤銷權、追究保證人的責任、追究破產企業出資人責任、否認破產企業獨立法人資格等九個方面來逐步完善。 一、破產重組時,銀行債權人往往是“待宰的羔羊” 在實際信貸中,走到企業破產清算程序,往往意味著銀行的信貸回收策略的失敗。因為在多數破產案件中,商業銀行均是債權人,甚至是最大的債權人。一旦企業破產清算后,銀行債權人只能按《企業破產法》規定的債權清償順序受償,至破產程序終結后未獲受償的部分,將免除債務人清償義務。因此,破產程序是銀行債權保護的最后一道屏障。由于銀行監管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商業銀行對破產制度的認識不足,商業銀行對企業破產缺乏足夠的有效應對策略,甚至束手無策。因此,銀行債權的保護需要主動積極,越早越好。 二、銀行保護債權有九大利器 (一)注意債權申報 債權申報是債權人參與破產案件的核心問題。銀行債權人在債權申報時應該特別注意申報的時間和申報的范圍及其事項。 1、申報的時效性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作為債權人的商業銀行,應當盡量在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盡管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未在申報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未及時申報債權將產生如下不利后果:在補充申報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補充申報債權人補充分配;補充申報的債權未得到人民法院裁定確認前,不得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行使表決權等權利;補充申報債權人還要承擔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所發生的費用。因此,作為債權人的商業銀行一定要在上述法律規定的期間內及時申報債權,以保證其順利參加破產程序和破產分配。如銀行債權人確實存在客觀障礙無法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完成債權申報的,至少也應當在第一次破產財產分配前及早完成債權申報,以免銀行利益損失擴大。 2、申報的范圍及事項 債權人申報的債權范圍除了包括債權本金、利息之外,還包括在債務人破產之前為清收債權支付的其他相關費用,如墊付的訴訟費、執行費等費用。債權人申報的債權金額應當做到準確無誤。 債權人申報的事項在債權申報書中要特別說明的事項包括:1、該債權是擔保債權還是普通債權,即該債權是否具有財產擔保,對銀行來講是否享有抵押權,如果有抵押權是否有權行使抵押權,或者是否放棄行使抵押權。2、該債權是否為連帶債權,其他連帶債權人的信息。 3、提供充分確鑿的申報材料 為防止債權得不到最終確認,商業銀行應根據《企業破產法》和人民法院規定的債權申報要求提供債權申報材料,具體為:1、以書面形式申報債權。銀行債權人在申報債權時,應當向管理人提交書面的債權申報書,以及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證明債權人申報主體資格的資料。債權申報書應當載明債權人的名稱、地址、債權的數額和發生的依據、債權有無財產擔保、債權清償的期限等有關情況。如果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須特別說明。2、提交有關債權成立、變更、擔保等方面的證據。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資產評估報告書等。3、提供預提貸款利息明細賬,準確計算申報債權額。要書面明確債權本息的構成,分筆確定債 權利息起止日、計息天數、適用的利率等。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停止計息,即計息截止日為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日之前一日。 (二)對管理人債權審查的監督及異議權 銀行債權人提交的債權申報材料向管理人提交后,管理人將對債權人所申報債權進行審查確認,并向債權人發出債權審查意見書。銀行債權人在接到管理人審查意見書后,對管理人審查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債權人因此提起的訴訟依法應當繳納訴訟費。因此,在銀行債權人對管理人審查認定結果有異議的情況下,我們通常建議銀行債權人先行提交異議書并同管理人進行溝通。管理人在接到異議書后,一般會做出復核意見。如銀行債權人對管理人的復核意見仍然有異議或者管理人怠于履行義務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樣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銀行債權人的訴訟風險。 影響破產債權清償率的有二大因素:破產債權額和破產資產額。因此,銀行債權人為保障債權人自身權益,不僅應關注對自身債權的審查情況,同樣應當監督管理人對其他債權的審查認定情況。就破產債權而言,管理人在審查債權時,一般會確定債權審查的原則。不同的債權審查原則,會導致不同的債權審查結果,并最終影響債權受償率。因此,作為債權人的商業銀行應了解管理人確定的債權審查原則是否合法、公平。除擔保債權、普通債權外,商業銀行還應了解破產企業的職工債權、稅收債權情況,關注其是否被過高認定。如果發現 存在其他債權被過高認定的情況,銀行債權人可以向管理人提出異議,與管理人私下進行協商,聽取管理人的解釋。如果確有證據證明該筆債權被認定過高,亦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優先考慮行使優先受償權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如果商業銀行對破產企業發放的貸款有相應的財產抵押、質押擔保的,應優先考慮行使優先受償權。同時,還應注意到,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用債務人財產提供財產擔保的,管理人是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 (四)同其他債權人共同建立債權人維權聯盟 盡管《企業破產法》設立了債權人會議制度,并賦予債權人會議一定的職權。但債權人會議終究還是一個會議機構,且在債權人會議召開時才開始行使其職權。因此,債權人會議作用是有限的。而債權審查、資產評估等涉及債權人權益的重要事項在債權人會議之前就已經開始并確定,并且在債權人會議上,限于信息、能力有限,債權人一般只關注自身的債權情況,難以對整個債權申報情況、資產評估情況作出評價。因此,債權人會議并不能充分保護債權人利益。為避免過分依賴債權人會議的弊端,作為債權人的商業銀行應自進入破產程序后,不僅應關注自身的債權申報情況,還要關注債權申報審查、資 產評估的整體情況。為能夠對管理人施加一定的影響,獲取盡可能多的信息,作為債權人的商業銀行在債權人會議前就應該同其他債權人聯合起來,共同建立債權人維權聯盟,并了解彼此債權被審查認定的情況,監督管理人的日常工作以及破產程序的各個環節。如果銀行債權人是破產企業的主要債權人,還有可申請人民法院指定為債權人會議主席。 (五)銀行債權人對破產財產變價程序的監督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變價出售破產財產應當通過拍賣進行。但是,債權人另有決議的除外。”從這一條款可以看出,破產財產的處置以債權人意思表示為基本原則。銀行債權人對破產財產變價程序的監督,要重點審查評估報告是否合法以及破產財產處置是否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破產重整案件中,很多情況下,破產企業的資產并不變現,而是通過評估來確定其價值。重整利益相關方有時會故意低估資產的價值,確定一個低的破產清算清償率,然后在此基礎上適當提高破產重整清償率,以便讓債權人順利通過重整方案。這也是在許多破產重整案件中,債權人對資產評估“腹誹”的緣故。為防止清償率被低估,銀行債權人應了解破產財產的評估方法,必要時銀行債權人可要求管理人另行聘請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此外,商業銀行提供貸款時往往會要求企業提供擔保。在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對破產企業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商業銀行,對 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當擔保物的價值低于依法確認的債權額時,商業銀行未受償的債權部分就作為普通債權處理。為防止擔保物被低估,商業銀行應了解擔保物的評估方法,并與辦理抵押時的評估方法進行比較,進而掌握破產企業的資產評估是否公平合理。 (六)積極行使撤銷權問題 《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一)無償轉讓財產的;(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五)放棄債權的。”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作為債權人的商業銀行,應了解有無法撤銷情形,并要求管理人就此出具專項意見,盡量保全和擴大供清償的破產企業財產。 (七)追究保證人的責任 在保證擔保中,若被保證人破產,則商業銀行作為債權人可以向保證人追償,以實現其債權。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1、在一般保證擔保的情況下,商業銀行參與了破產財產分配后,其未受清償的債權 部分,仍可以依法向保證人追償。2、在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情況下,商業銀行既可以先參加破產程序,申報全部債權并參加破產財產的分配,然后就不足清償的部分向保證人追償(這與一般保證擔保的處理情況相同);也可以在獲知被保證人破產的情況后,及時通知負有連帶責任的保證人,要求保證人承擔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責任。這樣就由保證人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參與被保證人破產財產的分配,銀行就不直接參與破產程序。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破產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對債權人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未受清償的債權,依法繼續承擔清償責任。因此,在破產企業終結破產程序后,商業銀行應就未受清償的債權,要求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承擔清償責任。 (八)追究破產企業出資人責任 銀行債權人應關注是否存在破產企業出資人虛假出資或出資未到位。對于存在破產企業出資人虛假出資或出資未到位的,出資人有義務補足其出資額,銀行債權人應督促破產管理人予以追討,這樣就增加了破產財產,提高了清償率。 (九)否認破產企業獨立法人資格 對于實施破產欺詐的,要積極研究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實質合并制度或衡平居次等制度,遏制非法交易及破產欺詐行為。如果債務人的破產是由母公司的操控造成,銀行債權人應綜合權衡破產企業 與母公司的財產狀況,如果否認破產企業的獨立法人資格能夠提高債權清償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否認破產企業的獨立法人資格,防止破產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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