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投訴哪個部門?
合同糾紛沒錢請律師投訴了卻個部門合同糾紛通常可以向以下幾個部門投訴:
1.消費者協會:如果合同糾紛是關于商品或者服務質量、價格、包裝等方面的問題,消費者可以向當地的消費者協會投訴。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如果合同糾紛是關于商標侵權、假冒偽劣或者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消費者可以向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3.法院:如果合同糾紛涉及到較大的金額或者嚴重的違法問題,消費者可以向當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4.投訴建議辦理部門:如果合同糾紛是關于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等方面的問題,消費者可以向當地的相關部門投訴建議辦理部門投訴。
以上是常見的投訴部門,具體情況需要根據合同糾紛的具體情況來選擇合適的投訴部門。
哪些合同爭議可申請仲裁
合同爭議中,哪些領域可申請仲裁?
經濟合同糾紛包括購銷、建設工程承包、加工承攬、貨物運輸、供用電、倉儲保管、財產租賃、借款、財產保險以及其他經濟合同糾紛。
房地產合同糾紛則涵蓋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房屋租賃等。
技術合同糾紛涉及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合同等。
金融、證券、期貨交易糾紛同樣可申請仲裁。
知識產權合同糾紛包括著作權與商標許可證使用合同糾紛、專利使用許可合同糾紛等。
涉外經濟合同糾紛涉及涉外買賣、委托買賣、運輸、技術轉讓、租賃、保險和中外合資、合作合同糾紛,以及涉外經濟貿易中的其他合同糾紛。
海事、海商合同糾紛包括海上貨物運輸、海上旅客運輸、船舶租賃、海上拖船、海上保險合同等。
民事合同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如民間借貸、個人合伙等糾紛,以及財產侵權及其他非合同糾紛,也屬于可申請仲裁的范疇。
特許經營合同糾紛具體有哪些
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涉及諸多方面,主要圍繞知識產權,經營資源的許可使用,以及合同約定下的經營模式開展與費用支付等問題。通常,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作為特許人,將資源許可給其他經營者,即被特許人。被特許人需在統一經營模式下運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特許人應具備成熟經營模式,且有能力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這些核心要素構成了特許經營合同的基本內容,同時也是糾紛產生的關鍵點。
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的常見類型包括:特許人未履行服務承諾,如提供技術支持不足,導致被特許人經營困難;特許費用收取不合理,或存在隱蔽費用;特許人未提供或延遲提供必要的資源和培訓,影響被特許人的正常運營;特許經營模式與實際市場環境不符,導致被特許人難以適應或盈利困難;合同條款模糊,雙方理解不同,引發爭議;以及特許人侵犯被特許人的合法權益,如商標侵權等。
解決特許經營合同糾紛,需依據相關法律及合同條款,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分析。通常,雙方可協商解決,通過調解、仲裁或訴訟等方式尋求解決方案。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是必要的。此外,為了避免糾紛發生,雙方在合同簽訂之初應充分溝通,明確權利義務,確保合同內容公平、合理。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第五部分
知識產權合同糾紛是民事案件中的一個重要部分,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一、著作權合同糾紛。包括委托創作、合作創作、著作權轉讓、著作權許可使用、出版、表演、音像制品制作、廣播電視播放、鄰接權轉讓、鄰接權許可使用、計算機軟件開發、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轉讓和許可使用等。
二、商標合同糾紛。包括商標權轉讓、商標使用許可、商標代理等。
三、專利合同糾紛。涉及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權轉讓、發明專利實施許可、實用新型專利實施許可、外觀設計專利實施許可和專利代理等。
四、植物新品種合同糾紛。包含植物新品種育種、申請權轉讓、權轉讓和實施許可。
五、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合同糾紛。包括創作、專有權轉讓和許可使用。
六、商業秘密合同糾紛。涉及技術秘密、經營秘密的轉讓和許可使用。
七、技術合同糾紛。包括委托開發、合作開發、轉化、轉讓、咨詢、服務、培訓和中介,以及技術進口和出口、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獎勵、報酬、署名權、榮譽權、獎勵權等。
八、特許經營合同糾紛。
九、企業名稱(商號)合同糾紛。涉及轉讓和許可使用。
十、特殊標志合同糾紛。
十一、網絡域名合同糾紛。包括注冊、轉讓和許可使用。
十二、知識產權質押合同糾紛。
十三、知識產權權屬、侵權糾紛。涵蓋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企業名稱(商號)權、特殊標志權、網絡域名權、發現權、發明權、其他科技成果權、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因申請知識產權臨時措施損害責任、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專利權宣告無效后返還費用等。
十四、不正當競爭糾紛。包括仿冒、商業賄賂、虛假宣傳、侵害商業秘密、低價傾銷、捆綁銷售、有獎銷售、商業詆毀和串通投標等。
十五、壟斷糾紛。涉及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經營者集中。
以上是知識產權合同糾紛和相關糾紛的分類,每種糾紛都有其特定的法律規范和解決途徑,解決這些糾紛需要綜合運用知識產權法律、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擴展資料
根據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法〔2011〕41號),對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38次會議討論通過《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第一次修正。為了正確適用法律,統一確定案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實際情況,對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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