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判決不服申請再審流程
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符合條件,予以立案等。
二審敗訴申請再審流程如下:
1、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符合條件,予以立案;
3、開庭;
4、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或者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申請再審。
檢察院抗訴的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8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抗訴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案件存在民事權益爭議。人民檢察院抗的案件,必須是存在民事權益爭議的案件。不存在民事權益爭議的非訴訟案件,人民檢察院不能提出抗訴。此外,當事人依法不能申請再審的民事權益爭議案件,如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也不能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第6條規定,對于人民法院判決解除收養關系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也不受理當事人的申訴。
2.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在民事訴訟中,檢察監督是一種事后監督,對于尚未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人民檢察院不能提出抗訴。對于當事人自愿達成的調解書,人民檢察院也不能提出抗訴。
3.具備法定的事由。為了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維護人民法院的權威性,人民檢察院抗訴必須有一定范圍的限制。因此,《民事訴訟法》第208條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事由作出了明確規定。只有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者訴訟行為具有該條規定的事由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才能提出抗訴。
4.由有權的人民檢察院提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有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才有權提出抗訴。除最高人民檢察院外,人民檢察院無權對同級人民法院的裁判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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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再審申請立案最新規定
關于再審申請的立案最新規定,首要步驟是經過立案審查,通常需要等待三個月。如果高院進行的是再審審查,會根據情況作出民事裁定書,指示中級法院(二審法院)對案件進行再審,原判決在再審期間將暫停執行,裁定書上會署院長的姓名。提審則指高院按照二審程序直接審理。申請人需提交再審申請書及相關材料,法院會在收到申請后五日內將副本發送給對方當事人,對方需在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否則不影響審查進程。法院可能要求補充材料或詢問相關事項,審查期一般為三個月,如需延長,須經院長批準。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案件通常由中級以上法院審理,但根據法條,基層法院申請的情況除外。最高院和高級院裁定再審的案件,可能由本院、其他法院或原審法院進行再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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