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面拆遷租戶補償標準?
像我店鋪這合同這樣的,要是拆遷了我有補償款不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租用門面房的時候,拆遷補償的項目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安置補償、停產停業損失等,停產停業和安置補償是給承租人的。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正在營業的商鋪的補償標準
商鋪所有權人和承租人都應當獲得補償,所有權人的補償包括對商鋪估價補償,商鋪出租的租金損失的補償。商鋪承租人的補償包括:
1、店面裝修的補償;
2、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3、貨物出清損失的補償;
4、設備搬遷或重置的補償。具體每一項的補償標準,則需要根據實際評估來確定。
一、承租人可以得到拆遷補償嗎
1、承租的房屋在遇到征收時,應當由征收公司、房東、承租人三方共同簽訂征收補償協議。
2、承租人在被征收房屋時可獲得不同的補償。若是公房,已購買房屋,擁有所有權的承租人可獲得規定中的房屋價值補償、安置補償。沒有所有權的承租人只能得到搬遷補償、裝修補償。若是私房和商用房,可獲得裝修、搬遷、停業補償,補償根據房屋用途和裝修情況發放。
3、商鋪所有權人和承租人都應當獲得補償,所有權人的補償包括對商鋪估價補償,商鋪出租的租金損失的補償。
4、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5、用于商用的房屋的承租人可以獲得的補償
(1)、在正常經營的承租人,在遇到房屋征收時,對于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費用應屬于承租人。
(2)、在正常經營的承租人,在遇到房屋征收時,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應給予承租人。
二、人在房屋拆遷補償糾紛訴訟中需要收集的證據
(1) 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權證;
(2)證明被拆除房屋的結構、房屋的性質、房屋的建筑面積等證據;
(3)當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的所有人與主張權利的被拆遷人不同時,還需要提交證明拆遷人對于被拆遷房屋享有接受補償安置權利的證據;
(4)證明房屋被拆除的時間的證據;
(5) 已達成前拆補償協議的,還應當提交拆遷補償協議;
(6)經過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裁決的,還應提交裁決書;
(7)拆遷許可證;
(8) 房屋拆遷公告及張貼公告的照片資料;
(9)新建建筑物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工程竣工驗收證明;
(10)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積丈量報告;
(11) 向被拆遷人支付補償金、房屋搬遷費、電話遷移費、及過渡期安排補助費的憑證;
(12)提供過渡時期臨時用房給被拆遷人的證據;
(13)用以安置被拆遷人的房屋平面圖、建筑面積、竣工驗收報告等。
三、商鋪拆遷補償的標準:
1、搬遷前期費用和搬遷過程中發生的停工費用、機器設備調試修復費用以及物資的拆卸、包裝和運輸、解聘員工補償費等費用。
2、基于拆遷政策發生的獎勵費用,包括速遷費、拆遷獎勵費等。需要看到拆遷協議,才能確定拆遷是否合法,以及能索要哪些賠償。
3、拆除非住房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也將得到補償:拆遷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按照所涉及的在冊工人數或者工商營業執照登記的實際從業人數給予一次性最低工資補償。
其中過渡期18個月以內的,補償6個月;過渡期18個月以上24個月以下的,補償10個月;由于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1個月起每逾期1個月,補償1個月。拆遷房屋造成停租的,按房管部門核發的《房屋租賃證》所載明的租金標準的50%補償,直至回遷。
四、誤工費賠償標準如何規定的
對誤工費的賠償標準的規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無法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來算。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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