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于非法取土行為的查處權責,國土部門執行的有《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兩部法律涵蓋的范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960平方公里,是普通法,《森林法》涵蓋的范圍為有限,只對林地有約束力,是特殊法。根據特殊法優先原則,應由林業部門先行查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六條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
第一百一十七條 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法律分析:一般來說,非法取土行為一般不構成犯罪,挖土行為本身不是犯罪行為,沒有制造法益侵害事實。但涉嫌民事侵權,土地權利者可以起訴要求其停止侵權、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但是,如果非法取土行為具有非常嚴重的情節,比如大量開挖耕地、林地等,導致耕地大面積被破壞、生態嚴重受損,則可能涉嫌破壞耕地罪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條 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處罰:(一)非法占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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