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病假工資是怎么扣的,和事假一樣嗎?
我上個月生病了,讓醫生開了病歷單,請了五天病假,結果發工資是按我每天的工資多少全部扣完的!請問這樣合法嗎?病假工資的發放,國家的明確規定的。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
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病假同事假不一樣,病假不扣基礎工資,獎金和崗位工資是要扣的,事假扣基礎工資,你的病假是按事假扣的。
勞動法有沒有規定休病假和事假要扣工資和補工作量
1、《勞動法》還未細到連請事假如何扣款的地步。
2、 病假是需要扣除一部分工資的規定如下:
一、短期病假工資的計算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職工“短期病假”,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假工資:連續工齡不滿二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連續工齡滿二年不滿四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滿八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病假日工資=最低工資標準×80%÷21.75天(月計薪天數)
二、長期病假工資計算
《關于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規定,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六個月內的稱為“短期病假”,超過六個月的稱為“長期病假”。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日數按實際休假日數計算,連續休假期內含有休息日、節假日的應予剔除。
職工“長期病假”,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救濟費(長病假工資):連續工齡不滿一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三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這里的本人工資指職工正常情況下實得工資的70%。
職工的疾病待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應補到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低于在職職工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應補到在職職工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標準。
職工的疾病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
長病假有可能會造成對學業,工作的影響,一般要請長病假就得先給主管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做請示,特殊情況除外。
三、醫療期滿 解除合同 經濟補償 醫療補助費
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對于是否需要補工作量的問題,個人認為:扣工資是因為影響了正常工作,如果可以補工作量,就不應該在扣工資。
扣工資和補工作量只能選擇其中之一。
新勞動法中對事假病假分別都是怎么規定的?還有沒有扣罰工資的說?
如題。我國《勞動法》沒有對事假、病假是否扣工資作出具體的規定。
員工因個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請假的可以請事假,事假為無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時為計算單位。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第十條
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
(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二)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根據《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勞動者請事假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當天的工資,但是不能克扣勞動工資;勞動者請病假的,如果勞動者有醫院的住院證明和診斷證明的,每月領取的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病假醫療期的規定:
勞動部文件《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對一年中病假休息的時間有以下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
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一)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
年以上的為6 個月。
(二)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
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
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以上是對連續病休時間的規定,累計病休時間的規定是:
第四條 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
病休時間計算;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2個月的按18
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24
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需特別注意的是:職工病假期間遇有國家法定節日(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和公休假日(星期六、日)時,應算作病假時間。
3、病假期間待遇:
根據勞動法: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 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二) 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
(三) 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
(四) 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給。
第五條:職工患病,醫療期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 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發給;
(二) 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5%發給;
(三) 連續工齡滿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第七條 職工患病,在醫療期內停工治療期間,每月領取的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八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滿或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恢復工作的,經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屬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按有關規定作退休、退職或一次性處理;屬于大部分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醫療期滿后,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按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第九條 凡弄虛作假,開假證明病休的,一經查實,按曠工處理。
事假:
事假——員工因個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請假的可以請事假,事假為無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時為計算單位。
關于事假的待遇,國家沒有明確的規定,是企業在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在合同中約定,同時在公司的規章制度中有明確規定的,前提是規章制度建立的程序是合法的,即: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在會上經職工代表同意并一致通過,并公示了的。
一般所指的新勞動法為2008年生效的《勞動合同法》,這里面沒有這方面的規定,但是以前的法律規定對于事假,單位可以不計發工資,但是病假的話,單位支付工資的標準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這是法律的底線,當然不同的省份可能有不同的規定,但是不能低于上述。
員工休假分為3大類:(以薪酬待遇來分的話)
● 有薪假 ,即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
● 有相關規定的有薪假,如產假、病假、工傷假等
● 無薪假,即事假
(一)、有薪假:根據《勞動法》第40條(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和51條(第五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的規定以及《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1條的規定(第十一條 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帶薪休假主要有法定節假日、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
(二)、產假:我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對此做了進一步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8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凡是符合以上這些關于產假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女職工,應享受自己的工資待遇。同時,任何單位也不得以產假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產假期間享受工資待遇,企業和事業單位不同。企業女職工,如果單位給上了生育保險的,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生育保險機構按規定支付。沒有給女職工上生育保險的企業,由企業支付工資。這里說的是基本工資。其他附加工資因各企業經營狀況不同,規定不同,是否計發由企業定。產假也是屬于有薪假。
(三)、病假:
1、病假的定義:在勞動法規上稱作“醫療期”第三條明確作出了規定:
職工患病停工治療,實行醫療期制度。醫療期按照原國家勞動部《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文發布)執行。)
勞動部文件《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二條對病假的解釋是: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2、病假醫療期的規定:
勞動部文件《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對一年中病假休息的時間有以下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
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一)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
年以上的為6 個月。
(二)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
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
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以上是對連續病休時間的規定,累計病休時間的規定是:
第四條 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
病休時間計算;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2個月的按18
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24
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需特別注意的是:職工病假期間遇有國家法定節日(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和公休假日(星期六、日)時,應算作病假時間。
3、病假期間待遇:
根據勞動法: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 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二) 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
(三) 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
(四) 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給。
第五條:職工患病,醫療期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 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發給;
(二) 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5%發給;
(三) 連續工齡滿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第七條 職工患病,在醫療期內停工治療期間,每月領取的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八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滿或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恢復工作的,經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屬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按有關規定作退休、退職或一次性處理;屬于大部分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醫療期滿后,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按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第九條 凡弄虛作假,開假證明病休的,一經查實,按曠工處理。
(四)、事假:
事假——員工因個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請假的可以請事假,事假為無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時為計算單位。
關于事假的待遇,國家沒有明確的規定,是企業在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在合同中約定,同時在公司的規章制度中有明確規定的,前提是規章制度建立的程序是合法的,即: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在會上經職工代表同意并一致通過,并公示了的。
曠工三天,公司解除職工勞動合同,合法嗎?
新勞動法中關于病假和事假怎么說的?會扣除工資嗎?怎么計算呢?
請幫幫我! 1、病假,用人單位在醫療期內支付勞動者病假,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80%。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2、事假,員工因個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請假的可以請事假,事假為無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時為計算單位。
員工請事假每天的扣薪標準是:月基本工資/21.75天;員工請事假每小時的扣薪標準是:月基本工資/21.75天/8小時。
未詳談,從合理角度上因私事假一般是不發工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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